
國立陽明大學第35次(97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98年04月22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本校活動中心第三會議室
主 持 人:許教務長萬枝 記錄:鄭珮欣
出 席 者:姜學務長安娜、魏總務長燕蘭、李院長建賢、邱院長爾德、施院長富金、李院長士元、傅院長大為、許主任萬枝、李主任國熙、陳主任震寰(周所長逸鵬代)、鄒主任安平(黃助理教授智生代)、李主任俊信、蔚主任順華、許主任明倫、吳所長肇卿(王教授錦鈿代)、周所長穎政、李所長建賢、藍所長忠孚、陳所長美蓮、阮所長琪昌、周所長逸鵬、張所長西川、范所長明基、馮所長濟敏、劉所長福清、林所長奇宏、李所長友專(鍾助理教授翊方代)、蘇所長瑀(林教授敬哲代)、楊所長世偉、穆所長佩芬、洪所長善鈴、林所長滿玉、傅所長大為、洪所長裕宏、胡主任文川、邱主任爾德、侯主任明志、趙主任灌中(李助理教授新揚代)、湯主任仁彬、李主任淑美(劉郁琦代)、蘇主任東平、張主任雲亭、陳主任光國(黃副教授志賢代)、張主任學逸、劉主任仁賢(王講師復輝代)、黃主任信彰、卓主任文隆、李助理教授新揚、楊副教授令瑀、黃副教授志賢、李講師宗倫、凌副教授憬峯、王教授錦鈿、蔡教授東湖、雷副教授文玫、李副教授逸芬、郎副教授慧珠、喬助理教授芷、余助理教授國賓、浦助理教授筱峰、廖教授志飛、傅教授毓秀、古副教授宏海、顏副教授鴻章、鍾副教授明怡、郭助理教授文瑞、胡教授小婷、簡教授靜香、柯助理教授順龍、吳教授育德、龔副教授思豪、蔡講師美文、朱教授唯勤、陳助理教授浩夫、陳副教授怡如、劉助理教授影梅、季副教授麟揚、李助理教授亞芸、郭助理教授文華、王教授文方、林助理教授伶美、吳館長肖琪(葉組長慶玲代)、連主任雅梅、邱主任榮基、張主任傳琳、江主任惠華、陳主任宜民(蔣專案組員昆宏代)、黃同學彥娟、林同學進鴻
列 席 者:陳秘書意玲、何組長秀華、郭組長玉秋、董組長毓柱、陳代理組長意玲、鄭業務助理珮欣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第34次(97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執行情形(略)
參、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學則」有關碩士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其應修最低學分規定部份條文內容,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學則」第九十二條訂有碩士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最低應修學分相關規定,因博士班應修習學分數下限訂為18學分,較缺乏彈性,故擬修正部份文字內容。
二、另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有碩士生逕修博者已修碩士班課程抵免修之規定,與本條文具關聯性,已由教務處(課務組)配合提案修正。
三、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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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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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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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廿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但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卅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且其中在博士班至少應修畢規定之必修學分)。 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均另計(碩士班計六學分,博士班計十二學分 )。 |
第九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廿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卅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且其中在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均另計(碩士班計六學分,博士班計十二學分 )。 |
1.因博士班應修習學分數下限訂為18學分,較缺乏彈性,故擬修正部份文字內容。 2.依現行辦法規定學士生亦可逕修博,本條第二項僅係規範碩士生逕修博者,故予修正文字以茲釐清。 |
決議:文字修訂後通過(如下表),後續請依程序提校務會議報告,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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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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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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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24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18學分。 但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悉依各系所博士班修業辦法規定辦理,唯至少應修畢30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 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均另計(碩士班計6學分,博士班計12學分 )。 |
第九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廿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卅學分(含碩、博士班學分,且其中在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均另計(碩士班計六學分,博士班計十二學分 )。 |
1.因博士班應修習學分數下限訂為18學分,較缺乏彈性,故擬修正部份文字內容。 2.依現行辦法規定學士生亦可逕修博,本條第二項僅係規範碩士生逕修博者,故予修正文字以茲釐清。 |
提案二 提案單位:學務處、教務處(註冊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學則」有關成績之等第與百分計分法對照條文內容,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學則第三十四條原規定:體育、軍訓、護理、一、二年級導師課程及操行成績,係採等第計分法,除操行分『優甲乙丙丁』五等第外,餘均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
二、由於部分導師反應一、二年級導師課程最多只到「甲」等,無法區隔「非常優秀」與「優秀」同學的差別,故擬增設「優」等以茲區別。本案並經徵詢體育室、軍訓室意見,亦同意比照導師課程增列「優」等,改採『優甲乙丙丁戊』六等第。
三、為使本校各類成績之等第級別一致化,擬同時修正操行成績之等第,亦改採『優甲乙丙丁戊』六等第。
四、本案業經98年4月7日97學年度第2學期課程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五、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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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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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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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分學業(含見、實習、體育、軍訓、護理)及操行兩種。學業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體育、軍訓、護理、一、二年級導師課程及操行成績,均採等第記分法,以丙等為及格。凡科目成績不及格,不計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令重修。 各類成績之等第與百分計分法對照如后: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達70分。 五、丁等:50分以上,未達60分。 六、戊等:未達50分 |
第三十四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分學業 (含見、實習、體育、軍訓、護理 )及操行二種。學業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體育、軍訓、護理、一、二年級導師課程及操行成績,均採等第計分法,以丙等為及格。凡科目成績不及格,不計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令重修。 學業成績之等第與百分計分法對照如后: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四、 丁等: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 五、 戊等:未達五十分。 操行成績之等第與百分計分法對照如后: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 丁等:未達六十分。 |
1.條文第二項文字,學業成績改為各類成績。且增列優等及修正甲等文字內容。 2.條文第三項有關操行成績等第文字全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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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後續請依程序提校務會議報告,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務處(註冊組、課務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學則」有關應修最低學分及勒令休學部份條文內容,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學則第十九、二十七及二十八條雖訂有學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相關規定,惟尚無違規者之處理規範,致行政程序執行困難,為加強管制及改善執行效率,故擬增修文字以茲規範。
二、本校學則訂有勒令休學相關規定,惟未明確說明勒令休學期間是否併入休學期限計算,易生適用疑慮,故擬增修第五十八條條文文字,規定勒令休學期間比照服役、懷孕等特殊休學,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三、詳參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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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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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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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唯修業期限四年之學系,其第四學年及醫學、牙醫學系之第五學年,每學期不得低於九學分。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前項應修最低學分數者,應加修學分或依本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減修學分。 學年整合課程之全學年科目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比例配置學期學分數,並列入學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計算,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及因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得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唯修業期限四年之學系,其第四學年及醫學、牙醫學系之第五學年,每學期不得低於九學分。 學年整合課程之全學年科目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比例配置學期學分數,並列入學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計算,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及因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得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本校學則第十九、二十七及二十八條雖訂有學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相關規定,唯尚無違規者之處理規範,致行政程序執行困難,為加強管制及改善執行效率,故增修文字以茲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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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每學期並至少選修一個科目,否則應令休學。 |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每學期並至少選修一個科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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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應屆畢 (結 )業生,未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次學期(年)重修或補修者,當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否則應令休學。 |
第二十八條 應屆畢 (結 )業生,未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次學期(年)重修或補修者,當學期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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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勒令休學者,由本校公佈並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辦理。勒令休學期間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
第五十八條 勒令休學者,由本校公佈並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辦理。 |
本校勒令休學相關規定未明確說明勒令休學期間是否併入休學期限計算,易生適用疑慮,擬修正修文內容,勒令休學期間比照服役、懷孕等特殊休學,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
決議:「勒令休學」名稱應予統一,文字修訂後通過(如下表),後續請依程序提校務會議報告,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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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則」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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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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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唯修業期限四年之學系,其第四學年及醫學、牙醫學系之第五學年,每學期不得低於九學分。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前項應修最低學分數者,應加修學分或依本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減修學分。 學年整合課程之全學年科目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比例配置學期學分數,並列入學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計算,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及因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得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唯修業期限四年之學系,其第四學年及醫學、牙醫學系之第五學年,每學期不得低於九學分。 學年整合課程之全學年科目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比例配置學期學分數,並列入學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計算,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及因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得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本校學則第十九、二十七及二十八條雖訂有學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相關規定,唯尚無違規者之處理規範,致行政程序執行困難,為加強管制及改善執行效率,故增修文字以茲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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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每學期並至少選修一個科目,否則應勒令休學。 |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每學期並至少選修一個科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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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應屆畢 (結 )業生,未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次學期(年)重修或補修者,當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否則應勒令休學。 |
第二十八條 應屆畢 (結 )業生,未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次學期(年)重修或補修者,當學期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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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勒令休學者,由本校公佈並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辦理。勒令休學期間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
第五十八條 勒令休學者,由本校公佈並通知學生本人、家長或監護人辦理。 |
本校勒令休學相關規定未明確說明勒令休學期間是否併入休學期限計算,易生適用疑慮,擬修正修文內容,勒令休學期間比照服役、懷孕等特殊休學,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
提案四 提案單位:教務處(課務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部份條文,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配合本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數位教材製作補助申請辦法」,自97 學年度第2 學期開始停止適用,取消第四條第8款遠距教學及網路輔助教學課程加計時數。
二、本校98學年開始推動大學部核心課程,對三(含)個以上必修核心課程修課學生人數超過60人,乘以1.5倍計算;超過100人,乘以2倍計算。
三、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增修,第七條第一款將「通識教育中心」改為「共同教育中心」,並於第七條第二款曾列「人文與社會教育中心」(原通識教育中心)、附設醫院院長授課時數減授原則。
四、詳參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第3∼6頁)。
決議:
一、第四條第八項修正為「講演課程修課學生人數超過75人,乘以1.5倍計算;超過100人,乘以1.75倍計算。研究所核心課程(2個以上研究所共同列為必修學分)修課學生人數超過60人,乘以1.5倍計算;超過100人,乘以2倍計算;大學部核心通識課程,乘以1.5倍計算」。
二、第七條第一項增列附設醫院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三、餘照案通過。請提案單位配合文字修正後,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提案五 提案單位:教務處(課務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部份條文,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校組織規程業經97年8月22日台高(二)字第0970161233號函核定(自97年8月1日生效)。
二、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之增修,擬修正「通識教育中心」為「共同教育中心」(如議程附件第7頁)。
三、本案經98年4月8日課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六 提案單位:教務處(課務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部份條文,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9條之增修,擬修正「通識教育中心」為「共同教育中心」。
二、各學系應告知可提高編級同學日後修課相關之影響性,同學宜審慎評估提是否需高編級,若奉核提高編級不得再提出變更或撤銷。
三、學士學位學生之英文免修標準暨英文畢業門檻增列多益成績標準。
四、有關碩士生逕修博者,在碩士班已修課程可申請抵免或免修,惟因碩士生逕修博後,其在碩、博所修科目學分係一併列計於博士班歷年成績內,實務上應僅為免修而非抵免,故擬修正部份文字內。
五、另該款條文內有關碩士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最低應修學分相關規定,已明訂於「學則」內,本辦法應可免列,故予刪除。
六、本案經98年4月8日課程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七、詳參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第8∼9頁)。
決議:
一、第四條第四項修正為「經本校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碩士班研究生,於碩士班修讀期間修讀及格之科目,得經就讀研究所審核後,准予免修博士班必修科目」。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七 提案單位:教務處(課務組)
案由:擬修訂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第六條條文,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有關他校學生申請選修本校開設之課程,應依選修學分數繳交學分費,增列對選修0學分課程之學分費相關規範(如附件第10頁)。
二、本案經98年4月8日課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請依程序報部備查後,開始實施。
提案八 提案單位:共同教育中心
案由:有關本校大學部共同教育「人文社會科學課程(原通識教育)修課辦法」,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規劃人文社會科學課程共需修習28學分如下:
(一)核心通識課程包含6大領域:1.哲學與心靈、2.歷史與文明、3.社會與經濟、4.倫理與道德思考、5.科技與社會、6.藝術與文化。學生須於每一領域中選一門核心通識課程為必選,完成必修共12學分。
(二)選修通識:不分領域,自由選修10學分。
(三)中文2學分、英文4學分。
二、檢附通識課程領域及學分新舊制對照表(如附件第11頁)。
三、本案經98年4月8日課程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通識課程領域及學分新制核心通識請修正為「大學二年級前應修習完畢為原則」,餘照案通過,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提案九 提案單位:國際學術交流中心、醫學工程研究所
案由:有關本校與The University Court of the University of Glasgow、 The University of Dundee學術合作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業經本處(註冊組)於98年2月20日召開「本校與The University Court of the University of Glasgow、The University of Dundee學術合作相關事宜研討會議」研商合約重點內容在案,並經98年3月2日醫學工程研究所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合約內容重點列示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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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合約 項目內容 |
國立陽明大學 / Glasgow |
醫工所 / Dund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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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一課程 |
1. 新生經甄選通過後至Glasgow修習一年碩士課程。 2. 符合Glasgow規定,則可獲得Glasgow學位。 |
新生碩一上學期在醫工所修習3門課程(如合約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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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甄選通過學生於碩一下學期至Dundee修習3門課(是否寫論文,由學生、Dundee系所及指導教授共同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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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二課程 |
1. 學生回到陽明修課並寫論文。 2. 符合陽明規定,則可獲陽明學位。 |
1. 碩二上學期繼續在Dundee修課或寫論文。 2. 符合Dundee規定,原則可獲得Dundee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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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碩二下學期學生回到陽明修課並寫論文。 2. 符合陽明規定,則可獲陽明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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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學位 |
分別授予。 |
分別授予(唯Dundee暫不頒予學位證書,於學生獲陽明學位後,同時在陽明舉行頒予典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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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
兩校共同商定,原則上98、99及100學年各以15、20及25名為目標值。 |
兩校共同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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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方式 |
陽明甄選之申請者,並經Glasgow核可。須具備一定英文檢定程度。 |
陽明甄選之申請者,須修畢合約要求之三門課,並經Dundee核可。須具備一定英文檢定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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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學學費及生活費 |
生活費自理,學費依外籍生標準(約£12,350)85%計,15%視同獎學金。 |
生活費自理,學費依外籍生標準(約£10,000)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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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可獲 回饋經費 |
1. 人數超過10人時,Glasgow『每人』以外籍生學費標準之5%予陽明做為回饋經費。 2. 人數超過15人時,Glasgow另提供以外籍生學費標準40%計之獎學金予Glasgow評定申請成績最優者。 |
1. 依Dundee審核結果,予學生每人£3,000~8,000不等之獎學金。 2. Dundee向每名學生所收學費之1/3予陽明做為回饋經費(須待雙方會議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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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數換算 |
由兩校另行認定,並請知會本校課務組。 |
由兩校另行認定,並請知會本校課務組。 |
三、相關執行配套措施:
(一)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出國期間,由於在本校不得休學,故仍須依規定繳交學雜費,已惠請國際學術交流中心配合編列相關預算,酌予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適當之出國補助經費。
(二)未來將於碩士班招生簡章各該系所之分則上列明,入學後有修習跨國雙學位機會,唯須經本校及國外大學甄選核可,並於網頁建置修業及費用等相關資訊。
四、詳參合約書(如附件第12∼22頁)。
決議:照案通過,後續請依程序補提院級會議報告後,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開始實施。
提案十 提案單位:醫學工程研究所
案由:有關本校「無線射頻辨識(RFID)醫療照護應用學程」設置案,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為提升國內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人才培育,及推動相關醫療照護應用,特補助本校成立「無線射頻辨識(RFID)醫療照護應用學程」計畫(簡稱RFID學程計畫)。
二、計畫期程自98年2月至100年1月止。
三、本案業經98年4月13日本校學分學程設置審查委員會討論通過,及同日醫工所所務會議追認通過。
四、詳參學程設置規劃書(如附件第23∼26頁)。
決議:
一、考量本學程之開授係教師個人與學程之合作關係,請提案單位先洽各合作師資再行確認,併配合修正設置規劃書及相關文宣。
二、餘照案通過。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教務處(註冊組)
案由:有關學生學期(97學年度第1學期)總成績申請更改案,已由教務處先予更正,提請本次教務會議追認。
說明:
一、醫學系二年級乙班1名學生修習之『民法生活百科』科目,因助理填寫成績表時誤登錯誤分數,經教師核對發現,該科總成績由原80分更正為90分。
二、醫學系二年級乙班1名學生修習之『進階英文』科目,因教師於填寫成績表時誤登錯誤分數,經核對發現,該科總成績由原75分更正為90分。
三、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三年級1名學生修習之『骨科學概論』科目,經教師予以另行加考並重計學期總成績,該科總成績由原58分更正為及格之60分。
四、生命科學系二年級1名學生修習之『基礎英文科學寫作』科目,因e_Campus系統未收到以email繳交之期末報告,補交後經教師重計學期總成績,該科總成績由原43分更正為及格之86分。
五、生命科學系三年級1名學生修習之『論文閱讀與分析方法(一)』科目,因漏登一次報告成績,致總成績錯誤,經教師補登並重計學期總成績後,該科總成績由77分變更為83分。
決議:追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