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運動醫學委員會組織簡則
※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七日
台(83)內社字第八三○五三九一號同意備查
一、依據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廿七條之規定,特設運動醫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目的,在提高大學運動醫學有關知識之研究,及資訊之提供,及參與國際大學運動醫學活動
與交流。
三、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主任委員學校。
四、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提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運動醫學諮詢。
2、協助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舉辦有運動醫學之講習會。
3、協助各會員學校從事運動醫學研究。
4、辦理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交辦之有關運動醫學事宜。
5、辦理有關單位委辦事宜。
五、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本委員會為委員制,主任委員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敦聘之、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七至十
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會員學校中遴聘之,任期同主任委員。
2、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名為本委員會顧問,並應函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備查。
3、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秘書、組長、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經委員會通過聘任
之,並函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六、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每六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1、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補助之。
2、社團及企業界社會人士之捐助。
3、舉辦活動門票之收入。
4、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八、附則:
1、本委員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2、本簡則經委員會通過,函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理事會審查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