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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代會議修改通過(96年3月)
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代會議修改通過(9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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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全名為『國立陽明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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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會為綜理本系系員之公共事務、推廣各類活動、增進系員福利、提昇學術風氣、反應系員公意、協助學校與系員意見之溝通,並確立本會之體制與運作,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條 |
本會採內閣制,會長與其他幹部應聯名參選,選舉細則另定之。 |
| 第四條 |
本會為代表全體會員之最高自治團體。 |
| 第五條 |
本會所有決議應向系員大會與各級會議代表負責。 |
| 第六條 |
本會設定於國立陽明大學物理治療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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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會員 |
| 第七條 |
國立陽明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使用本會器材設備之權利。 |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依相關規定繳交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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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行政部門 |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自四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不得連選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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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依法執行經系員大會及年級代表會議授權通過之各項法規、行政命令及本會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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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副會長應協助會長,並於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二條 |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選舉辦法須遵照以下之規定,由系學會承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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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聯名登記參選,自薦或他薦系學會長的人,將人選連同10名連署人姓名交給現任系學會成員。會長人選由二年級選出,連署人僅限物治系學生。登記期間為每年三月第一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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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登記期間截止後,始進行公告,選舉日期為三月第二週的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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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投票以各班為單位,由各班班代負責召開集會,進行投票。投開票過程由該系系員代表負責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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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若被推薦人只有1名,由全體會員投票行使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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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法定參選登記期間結束,如有候選人從缺之情形,由系學會呈請二年級協商推派三名代表。推選之系學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由全體會員行使同意權。最高票3人即會長副會長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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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相關選舉辦法,得由系學會依據本法案訂定施行細則。 |
| 第十三條 |
本會應設下列各行政部門,其職責分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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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部: |
負責掌理各項文書、紀錄,及各項會議之會議記錄,及負責各項活動拍攝、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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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部: |
策劃並舉辦學術活動,推動參與校內外學術活動。
蒐集各項學術資訊。 |
| 福利部: |
負責協調系員宿舍床位之問題。
受理有關系員福利之系員申訴與協調。
蒐集各種證件的辦理資訊及方法。 |
| 活動部: |
負責辦理有關係上各類活動之進行、時間等。 |
| 財務部: |
管理本會經費與財產。
保存本會財務紀錄,並向系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
協助會長提出預算表。
負責辦理系員繳納系費之業務。 |
| 體育部: |
負責系隊之成立與運作。
負責系上或是對外聯絡相關體育性活動之舉辦。 |
| 公關部: |
協助會長接洽對外聯絡溝通事宜。 |
| 資訊部: |
負責管理本會有關電子資料與網路等相關業務。
負責電子資料建檔保存及網路宣傳。 |
| 美宣部: |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場佈與美術宣傳。 |
器材部: |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器材保管、借還負責本會實體財產之採買、維修及保管。 |
| 生活部: |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交通方式規劃。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餐飲訂購與統計。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安全保險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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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各部設有部長一人,部員若干。由會長召開會議,由二年級依照各部事務多寡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各部,再由各部推派一人擔任部長一職。 |
| 第十五條 |
部長出缺時,由會長提名,經由系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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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系員大會 |
| 第十六條 |
系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民意機構,由全體系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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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系員大會有權監督本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審核系學會與年級代表會議所提出之各項法案、預算案、結算案。 |
| 第十八條 |
所以須經系員大會議決之法案、預算案、結算案應於七天前公告。 |
| 第十九條 |
若遇會長出缺時,應由系員大會補選之。 |
| 第二十條 |
系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常會兩次,若遇到下列情形,應於兩週內召開臨時會:
一、全體系員總額之四分之一連署要求。
二、系學會會長茲請。 |
| 第二十一條 |
系員大會召開時,系學會行政部門相關人員有義務列席說明、備詢。 |
| 第二十二條 |
系員大會若認為系學會長及相關幹部有不適任情形,得由會員總額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通過特別議案,提請其自動請辭,若未請辭,應於兩週內辦理全民複決,以多數表決通過。 |
| 第二十三條 |
系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系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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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年級代表會議 |
| 第二十四條 |
為決議本會相關議案,而召開系員大會顯有困難時,可召開本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議由各年級推派代表與會,代表人數為各年級人數之十分之一,四捨五入之。 |
| 第二十六條 |
系學會會長有權召開此會議,或由代表人數之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 |
| 第二十七條 |
年級代表會議,法定出席人數為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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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經費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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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員繳納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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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系學會各部門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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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校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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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相關單位之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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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它收入。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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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經費之運用,應於每次活動初向年級代表會提報該活動之預算草案,經年級代表會同意後始得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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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餘細節僅遵照系學會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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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
修改與實施 |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經系員大會通過後,即實行之。 |
|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全體系員四分之一提案連署,系員大會總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始可生效。 |
| 第三十二條 |
年級代表會議可提出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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