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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系第六學年實習辦法
86.7.23日牙醫系系務會議通過
86.11.5日第九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5.29日牙醫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1.6 日第十九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九條訂定。 第二條 本系學生實習,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管理之。 第三條 一至五年級全部科目修畢及格後,方能開始第六學年醫院實習。 第四條 本系學生假三家榮民總醫院實習人數之分配,由榮陽主管會議訂定之。 第五條
見實習期間應按照各實習醫院之行事曆及工作時間作息,並遵守見實
第六條
學生於見實習期間,因病或事故不能參加見實習者,需先經由見實習
第七條
學生於見實習期間,事假一律不准,公假需由校方提出證明,病假、
第八條
學生於見實習期間因病或事故請假超過一週(含)以上者,需補見實
第九條
實習成績由各實習醫院臨床教師根據學生表現給予評分,並由見實習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GO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