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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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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本校第八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一月三日本校第二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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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專任教授休假研究事宜,依教育部台(86)審字第八六○○九○九號函規定,訂定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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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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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服務滿七年以上,得申請休假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 前項休假,以一年為限,並得經核准,以半年為單位分段施行。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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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四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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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本校或其他機關(構)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之時間,於本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應抵充併計休假研究時間,並予扣減。其因公務經學校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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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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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所、系、科每年不得超過該所、系、科教授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不足一人者,得以一人計,所、系、科合一者,應合併計算。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由該所、系、科相關教師分任,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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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教授休假研究應檢附休假研究計畫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學術需要評審通過,始准休假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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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照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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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若仍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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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滿返本校服務,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學術研究向本系、科(所)、院、校提出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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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凡經核准休假研究者,應俟返校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研究。分段休假研究者之返校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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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