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陽明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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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4第九次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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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1.7第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89.1.5第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一、 | 為鼓勵教師吸收新知,提高本校學術研究水準,裨益教學研究工作,依據行政院「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訂定本要點。 | ||
| 二、 | 申請種類分為: | ||
| (一) | 選派或薦送:經本校遴薦獲其他單位補助,或由本校基於教學、研究需要選派或主動薦送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 ||
| (二) | 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與教學、研究有關之出國講學、研究及進修。 | ||
| 三、 | 出國講學或研究進修人員均需在本校連續專任服務滿二年以上,且以最近二年未曾從事三個月以上之國外講學、進修、研究或國內借調其他機關者為限,如有上述情形,應於返校服務滿二年以上始得再申請。其中出國講學人員,需具有審查合格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研究、進修人員,需具有審查合格講師以上資格(86年元月十五日以前聘任之醫、牙學系助教繼續任職未中斷者,不在此限);國外研究、進修人員,並符合擬進修學校或研究機構所訂語文能力標準。 | ||
| 前項人員如係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服務義務者,應依該有關規定辦理。 | |||
| 四、 |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申請案,先由系(所)主管就被推荐或申請之教師在計畫內容、工作能力及配合措施簽註意見後,經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再報校長核定辦理。 | ||
| 五、 |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須檢附講學、研究、或進修計畫暨國外學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函或聘函影本,研究進修者另需語文能力証明(如前往其曾獲學位之同語系國家免附)。 | ||
| 六、 |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均為一年以內,但研究、進修如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延長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年限: | ||
| (一) | 研究不得超過一年。 | ||
| (二) | 進修不得超過三年。 | ||
|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者,應在屆滿前四個月列舉不能依規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另研究者須檢送指導教授証明函,進修者檢送成績單及教授推荐函等有關証明文件,送各級教評會審議後報校長核定。 | |||
| 七、 |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如在本校連續專任二年以上但未滿三年者,留職停薪,三年以上經學校同意者,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惟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 ||
| 八、 | 曾獲准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或國內借調其他機關者返校服務後再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其年資應重行計算,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之。 | ||
| 九、 |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以不影響學校教學為原則,各系、所、科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聘教師或臨時人員。 | ||
|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且講學、研究、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 |||
| 十、 | 各系、科、所依本辦法申請講學、研究及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該系、科、所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含借調人數在內,但不含休假研究人數)。 | ||
| 十一、 |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學位証明或成績單備查。期滿後應即返校服務,其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及留職停薪相同之時間;否則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追還該期間之補助及所領之薪津。 | ||
| 十二、 | 為確保講學、研究、進修人員履行服務義務,學校應事先與當事人簽訂契約並辦妥保證手續。 | ||
| 十三、 | 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講學、進修、研究。 | ||
| 十四、 |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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