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行政院台八十五人政企字第一一七二二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教育部台(85)參字第八五五○四四一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三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九三000二九三一A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及第九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 三 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 四 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五 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六 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七 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 八 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

第 九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規定由各校擬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本辦法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大獎之界定與年限酌減標準,由各校定之。

第 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 十二 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十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