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榮譽教授贈予辦法

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廿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一年五月廿七日第卅三次院務會議修訂

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第七次校務會議修訂

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第十四次校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第二十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大學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於其退休時或退休後贈予榮譽教授之榮銜,特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榮譽教授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校擔任專任(含合聘)教職廿年以上,於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曾兼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二、在本校擔任專任(含合聘)教授七年以上或兼任教授連續十四年以上,於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譽者。

第 三 條 榮譽教授之提名由所屬系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辦理之。

第 四 條 榮譽教授經提名後,應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報請校長贈予之。

第 五 條 獲得贈予榮譽教授之畢生事蹟肖像恭列於校史室,學術著作陳列於圖書館,俾留芳百世。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