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心智哲學研究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英文為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of Mind and Cognition,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 |
| 二、 |
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辦理。 |
| 三、 |
新生報到及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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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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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經錄取之研究生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報到,並填寫切結書,於規定期限內,補繳驗學位證書,逾期未完成報到或未繳驗學位證書者,非因正當理由,並經核准延期,均取消入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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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察覺,即予開除學籍。 |
| 四、 |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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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必修科目:「認知神經科學導論」四學分,「心靈哲學」三學分,「意識研究」三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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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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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研究生第一年每學期需選修「認知哲學專題討論」,每學期一學分,共兩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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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五、 |
修業期限、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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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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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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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論文學分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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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入學前已修習之研究所學分得經本所所務會議同意後,予以承認,計入畢業學分,惟以本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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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休學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六、 |
科目考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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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科目考試,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及學期考試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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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交所辦公室,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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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証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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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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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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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 七、 |
論文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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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論文指導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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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所對每一位碩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人數共三至五人,委員需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委員於指導論文期間得以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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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研究生之論文指導老師由本科所專、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選擇非本所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者,需經所長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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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論文進程悉依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論文進程細則」辦理。 |
| 八、 |
學位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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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應於校定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論文指導老師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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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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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碩士班修業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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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修畢必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二十四學分。論文另計。
註:若有二十四學分以下 ( 含 ) 學分仍在修習中,可提出申請,但必需在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之當學期修畢及格。若於當學期共修畢及格之學分不足二十四學分,而修業期限已屆滿,則需退學;若修業期限未屆滿,需於次學期重修。 ( 但必修科目已重修一次者,不得再重修,應令退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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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學位考試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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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為校外委員。並由考試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論文指導老師不得擔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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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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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試委員經論文指導老師提出推薦名單,由所長審核,院長、教務長複核,經校長核定發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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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論文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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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論文撰寫以中文或英文為原則,並採橫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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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稿之撰寫必需依照規定格式,經論文指導老師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四週,印妥繳交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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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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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位考試每學年上學期需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需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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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得填寫撤銷申請書,經論文指導老師及所長簽字同意,由本所彙整列冊,於規定期限 ( 上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 ) 前,報請學校撤銷該生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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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逾期未完成撤銷手續,亦未舉行考試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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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
學位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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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公開舉行。悉依本所「碩士班修業細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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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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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應有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委員出席,並至少需三位出席,且出席委員中需有三分之一 ( 含 ) 以上為校外委員,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舉行者,其成績不予採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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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
學位考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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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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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如有半數 ( 含 ) 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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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位考試成績評定時如有附帶條件者,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附帶條件後,始完成學位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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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論文指導老師、所長、教務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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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所應於規定期限 ( 上學期為二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 ) 前,將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 |
| 九、 |
畢業及離校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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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學位考試及格後,上學期於二月十五日,下學期於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畢業及離校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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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分,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論文指導老師審查通過,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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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論文裝訂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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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 ( 長為二十六.二公分,寬為十九公分 ) ,備妥精裝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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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需交四本於教務處註冊組,一本於本所辦公室。如同意將論文交國科會技術中心,製作全文微縮片者需多交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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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本所碩士論文格式須知規定之格式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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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論文審定証明書乙份及學位考試成績登記單經論文指導老師及所長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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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
離校手續單需經所長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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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
將上述 ( 三 ) 中精裝本, ( 四 ) 、 ( 五 ) 及照片一張 ( 背面書妥所別、學號、姓名 ) 交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証書,頒發「文學碩士」 (Master of Arts) 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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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 (Incomplete) 登錄。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並需重新辦理學位考試之申請手續。 |
| 十、 |
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上學期為一月,下學期為六月。若研究生已修畢本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評定學位考試及格,如有必要,得經論文指導老師及所長、院長同意,教務長核可,先由教務處發給通過學位考試之證明書,其日期以通過學位考試日期為準。 |
| 十一、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它有關規定及本所「碩士班修業細則」辦理。 |
| 十二、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