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醫學系實習辦法
八十五年七月訂定全文十三條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五條
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條、第六條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十一條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九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學生實習,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本系學生於四年級未修畢前,不得參加五、六、七年級之實習課程。(本條款95學年度起全面實施,實施前依本系原選修課程注意事項辦理)
第四條
核心實習訓練課程為期九個月(十二月至八月底),計二十八點八學分,核心實習訓練科別包括內科三個月,外科三個月,婦產科一個月,小兒科一個月,影像診斷學一個月。
第五條
本系學生假三家榮民總醫院實習人數之分配,由榮陽行政主管聯席會定之。
第六條
臨床實習課程為期二十一個月,計八十學分,實習科別如表一。
必修課程須於陽明大學甲類教學醫院修滿,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須於七年級修畢。單科實習上限及下限依科別表規定。
第七條
本系六年級學生得於實習期間選擇四個月至陽明大學教學醫院以外之醫院(包括國外知名教學醫院)實習,但外調之實習醫院需與本校建教合作或簽訂實習合約,且需為區域醫院以上(含陽明大學教學醫院)或經核准視同區域醫院等級者,惟乙類教學醫院實習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申請作業由同學自行負責。
外調至少以一個月為單位。外調期間,學生得自選科別於外院實習,唯必修科目不得抵減陽明大學甲類教學醫院之必修課程。
第八條
實習期間應按照各醫院之行事曆及工作時間作息,並遵守實習醫院之人事與行政規定。
第九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病或事故不能參加實習者,需先經實習醫院有關負責人許可。
第十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不得請事假,公假需由校方出具證明,病假、婚假(限本人)、喪假需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病或事故請假超過一週(含)以上者,需補實習課程。缺、曠課合計天數達實習天數三分之一者,應令休學。
第十二條
實習成績由各實習醫院臨床教師根據學生表現給予評分,並由實習醫院相關負責單位彙整後送本校。實行細則須依「醫五、醫六、醫七成績評分注意事項」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系課程委員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陽明大學醫學系 實習科別表
86.5.7陽明大學教務會議通過(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六年級開始實施)
87.1.16第一次修正、87.9.22.第二次修正、91.4.17第三次修正、93.11.10第四次修正 94.9.27修正、95.4.10修正、95.9.7修正、
96.4.13修正、96.11.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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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學分
(下限) |
時間
(下限) |
學分
(上限) |
時間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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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學分
(下限) |
時間
(下限) |
學分
(上限) |
時間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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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修
|
內科 |
12 |
3個月 |
每次專科上限4學分 |
每次專科上限1個月 |
選
修 |
一般外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
外科 |
12 |
3個月 |
每次專科上限4學分 |
每次專科上限1個月 |
整形外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
婦產科 |
6 |
6週 |
8 |
2個月 |
神經外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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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 |
6 |
6週 |
8 |
2個月 |
心臟外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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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泌尿外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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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直腸外科 |
2 |
2週 |
4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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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腔科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