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什麼是機構典藏?
Q2. 什麼是國立陽明大學機構典藏(NYMUR)?
Q3. 什麼是臺灣機構典藏(TAIR)?
Q4. 作者投稿於哪些出版社的期刊論文才能放在NYMUR機構典藏網站上?
Q5. 著者的最終版原稿和出版社的原稿是同樣的,那可以公開著作最終版嗎?
Q6. 論文等的學術研究成果該怎麼上傳至NYMUR呢?
Q7. 上傳的電子文件要用什麼樣的格式傳送呢?
Q8. 向期刊雜誌投稿的時候,不清楚所刊登期刊雜誌的資訊。該怎麼辦才好呢?
Q9. 在NYMUR上傳的期刊論文,其著作權會屬於誰的呢?
Q10. 可以在個人網站上貼此站的連結嗎?
Q11. 著作權跟版權有什麼差別?
Q12. 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區別?
Q13. 學術論文中若要引用部分圖表、照片時,也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嗎?
Q14. 期刊投稿時,第一作者有權代表簽署相關文件,請問著作權法有這樣的規定嗎?
Q15. 為了傳播學術訊息,自行製作國外期刊論文的重點介紹,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Q16. 國外重要學術論文的翻譯或評介,是否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
Q17. 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Q18. 是不是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即屬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Q19. 能不能為了學術研究的目的,研究破解廠商著作權保護措施的技術?
Q20. 專利公告之文件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機構典藏(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簡稱IR)是機構集中所有學術研究成果的資產管理系統,對內是研究人員的學術交流平台,能夠記錄機構研究的傳承與發展;對外則能幫助機構一體展現研究能量,提高機構學術成果的能見度與影響力。
國 立陽明大學機構典藏(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Instituional Repository,簡稱NYMUR),以集中管理方式來蒐集、組織、並提供永久保存、取用與傳播本校學術社群(包括:教授、研究人員、職員及學生等) 的數位形式學術研究產出;透過OAI-PMH國際間互通標準,以使國內的學術傳播環境獲得改善,與世界接軌彼此分享學術資源,提升學校研究成果能見度與知 名度。
臺 灣機構典藏(Taiwan Academic Instituional Repository,簡稱TAIR)的目的是在現有架構下,搭建出符合各個學校的機構典藏交流系統,以便建立單一窗口提供分類瀏覽與資料檢索功能,呈現 出數位典藏的豐富面貌,TAIR聯合目錄乃採取實體聯合目錄的方案,在聯合目錄建立各校索引,供使用者查詢,查詢後可以連結到各來源處。讓使用者透過此架 構,共同分享臺灣各大學院校的學術研究成果。
授權的文件請以「投稿用原稿=著作最終版」為首要,而非期刊論文出版的原稿。由於各出版商允許機構典藏及作者權利的條件不同,同意作者機構典藏的論文形式亦有不同。
關於各出版商授權典藏的要求,可查詢:、
Q5. 著者的最終版原稿和出版社的原稿是同樣的,可以公開著作最終版嗎?
根據出版商授權典藏的要求與出版權政策,作者的原稿有可能可以公開。NYMUR會對出版商授權典藏的要求做確認。關於各出版商授權典藏的要求,請參考第4題。
請參考"使用流程--文件上傳"。
NYMUR可以接受所有格式的數位化資源,包括文字、圖片、音訊、視訊等文件。詳細項目有:期刊論文和著作最終版原稿、技術報告、工作文件檔、會議論文、電子論文、數據資料庫(統計學、地理等)、圖片、音訊、視訊、等等。
同一份文件,可同時提供多種格式(html, doc, pdf, ps, ppt),而文字文件則以pdf, ps, doc, ppt格式為優先考量。若上傳格式非上述四種,NYMUR會將本文轉換成PDF後上傳。請同意此種格式轉換。
請向所刊登的期刊雜誌確認資訊後,告知所需追加的資料即可。
仍是屬於出版商與作者的。上傳期刊論文並不代表轉讓著作權,但同意機構典藏。
論文等學術研究成果在NYMUR中有固定且不變更的連結位址,所以可以從個人網站連結。
版權是由Copyright一詞翻譯而來,而Copyright現譯為著作權,故「版權」一詞應等同於「著作權」。使用上宜以「著作權」用語為妥,以避免與社會上常見的「出版權」或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權利「製版權」混淆。 所謂「出版權」,是指著作之重製權及其他與著作發行相關的權利;至於著作權法所另行規定的「製版權」,則是屬於對於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整理、製版上投資的特殊保護,不應與著作權或出版權混為一談。
所謂「引用(quotation)」,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部分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若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即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 若違反著作權法類型的「抄襲」,學術上當然構成「抄襲」,然而,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觀念抄襲」或是前述未遵守引註格式或其他學術論文撰寫規範的論文,只要可能構成讀者對該論文全部或一部論述來源的誤會,仍有可能構成學術上的抄襲。
圖表的部分「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若其論述內容,具有原創性時,則該圖表仍可能以語文或圖形著作的形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照片的部分,並不是所有的照片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樣必須要具有原創性,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然而,構成合理使用或合理範圍的空間較小,因此在照片的使用上,建議是翻拍照片、自行拍攝或是取得作者授權為宜。
著 作權法並沒有對於「共同著作」的第一作者的權利義務,有特別的規定,因此,第一作者若要主張自己可以代表全體作者行使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時,須證明自 己取得全體作者的同意。而且,第一作者與其他的作者在著作權法上的權利,無論是在著作人格權(尤其是姓名表示與公開發表方面)和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或讓與方 面,都是一樣的。
若是學術單位要自行製作國外期刊論文或網站的重點介紹,若是由專人自行撰寫,且文字相當簡要,並不涉及著作權的侵害,但若是較長且具有替代性(即讀者看完之後,即無須再看原文)時,則有涉及改作的問題,須取得授權。
至於對於期刊論文所附的摘要進行重製或翻譯,則須另尋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但對於著作權人而言,其權利所受影響相當有限,可透過第65條第2項有關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處理。整體而言,著作權侵害的風險並不大。
若 研究人員僅自己研究所需為非營利之目的,將國外學術論文翻譯為中文,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是,依著作 權法第51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得有對外散布的行為。另外,若是評介的文章並沒有與原文章產生替代效果,則仍有可能被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而在前述的情形外,一般從事國外學術論文的翻譯、評介的文章撰擬,尤其是有對外發表或供公眾使用的情形,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通常政府機關會約定由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享有著作人格權,而著作財產權移轉予委辦機關所有。若是研究團隊在研究成果交付前有對外進行學術發表的需求時,建議應於契約中明文規定,在經過委託機關同意後,得對外發表。
在研究成果交付後,不論是對已產出的研究成果進行改作,或是剪貼研究成果的內容,最多再附加自己的一些論述或說明,都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改作權」、「重製權」的侵害。
利 用他人著作時,標示著作人的姓名及著作的出處,是主張合理使用時,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所須負的「義務」,並非有註明出處即可合理使用。而著作利用行 為,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則必須看個別的著作利用行為,若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依據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的個別合理使用及第65條第2項的概括 合理使用規定),得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即可利用他人的著作。
依 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各款與學術研究有關者,得以研究破解廠商著作權保護措施的技術,包括:研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網際網路內容過濾技術、研究為保 護個人資料避免被任意蒐集或散布的技術、研究有關對於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的軟體或技術、研究提昇加密技術或發展相關產品、對於他人的產品或服務進行還 原工程以利研究等。
Q20. 專利公告之文件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依 據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經審查認為無不予專利之理由時,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 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以電子郵件第 971110a號函釋進一步認為,「以非營利之目的,將專利公報重製並上網提供下載之利用行為可認係合於專利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自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