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本校師生同仁就讀國中以上(含)在學子女皆可申請。 |
| 二、每次服務時間需連續四小時(含)以上。 |
| 三、需於一週前先填寫申請表格,服務日期及服務內容由圖書館安排之。 |
| 四、服務項目包括協助圖書館圖書及期刊架位整理、排序或清潔等。 |
| 五、 參加人數之多寡或是否同意接受其申請,圖書館有權視館務情形予以認定。 |
| 六、服務中途若有不符圖書館需求情事發生,致使圖書館產生困 擾時,圖書館有權拒絕其未完之服務時程。 |
| 七、服務結束後,本館得證明其服務時間,但不授予服務證書。 |
| 八、參與服務的同學皆需遵守本館相關閱覽規則之規定。 |
| 九、本規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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