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  
圖書互借辦法
 

台灣聯合大學圖書互借辦法

九十四年 六月三日圖書資源服務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一、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及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
為便利四校師生利用彼此之館藏,進而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圖書互借作業要點」。

二、 凡四校編制內之教職技員工及學生於其所屬圖書館建有讀者記錄者,
均可憑本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至其他三校圖書館直接借還圖書。

三、 讀者在於其所屬圖書館有嚴重違規情事者,凍結其至其他三校圖書館借書權利。

四、 每人可借書五冊,借期三十天。可預約,並可續借一次。
所借圖書應如期歸還;相關預約、續借、逾期、遺失及損壞等事項,悉依對方圖書館之相關規定處理。

五、 不得將借書證轉借他人使用,違者除停止其借閱權半年外,並通知該讀者所屬圖書館處理。

六、 各項通知均以電子郵件傳送,每位讀者均須提供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七、 各館有任何讀者異動狀況時,須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他館。若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之損失,概由讀者所屬圖書館負責。

八、 每年五月三十日起凍結應屆畢業生之借書權利,六月五日起交換應屆畢業生未還圖書清單,
並由讀者所屬圖書館負責催還等事宜。

九、 本要點經四館協議通過,如有未盡之處,得經四館協議修訂之。

十、 本要點經四館館長完成協議書簽署,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書乙式四份,各館留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