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便利雙方讀者利用兩館館藏資料以從事教學及研究,特訂圖書互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二、雙方同意交換借書證為數五張;交換之借書證分別由雙方圖書館負責執存,供讀者使用。 |
| 三、每張借書證可在對方圖書館借書五冊,借期二週,但不得續借與預約。 |
| 四、借閱圖書資料應遵守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
五、 借閱圖書資料應按時歸還,如有逾期未還,逾期催書通知由讀者任職機構之圖書館負責催還; 罰款及遺失賠償由讀者自行負責,如遇讀者抗拒不負責時,由讀者任職之圖書館出面負責。 |
| 六、圖書逾期一個月仍無法追還時,讀者任職機構之圖書館應依雙方圖書館遺失賠償規定負責賠償。 |
| 七、讀者任職機構之圖書館應於讀者離職時以電話或傳真查詢該讀者是否已將所借對方圖書館之圖書還清,須俟所借圖書還清後始可辦理離職手續。 |
八、借用人若遺失借書證,應向原申請圖書館申請掛失,遺失方圖書館應儘速告知貸方館,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 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館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遺失方圖書館負責。 |
| 九、如遇雙方圖書館需要,借出之圖書由讀者任職機構之圖書館隨時催還。 |
| 十、為推行本辦法之各館內部作業,各館應自行訂定相關管理規則。 |
| 十一、本辦法有效期限自簽訂日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十二、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
| 十三、本辦法乙式肆份,雙方各留執貳份。 |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圖書館 館長 郭曜豪 |
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 館長 吳肖琪 |
中華民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日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