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本校學生、編制內教職員工並在本館建有讀者檔者,可持學生證、教職員工證至本館申請兩館之圖書互借證。 |
二、每人每次限申請圖書互借證一張,使用期限為四週,期滿需將所借圖書還清後再將此互借證歸還本館。 凡逾期三日內歸還互借證者,不予罰款; 惟逾期超過三日未還,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罰款金額,每日新台幣五元,採累計制。 |
| 三、每張互借證可向台北榮總圖書館借書五冊,借期四週,不得續借。逾期罰款每冊每日新台幣五元。 |
| 四、借閱圖書資料應遵守台北榮總圖書館相關規定,否則取消借閱權利並報請校方處理。 |
五、 圖書互借證如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及台北榮總圖書館,並繳交賠款 新台幣一百元, 否則如發生冒用導致該館有所損失時,該互借證之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
| 六、借書期間如遇台北榮總圖書館有特殊需要,得隨時催還所借圖書,借閱人應予配合,不得逾時。 |
| 七、借書及還書需自行至台北榮總圖書館辦理,本館不接受代理借還書業務。 |
| 八、本規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