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
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以下稱甲方)與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稱乙方)為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加強雙方合作關係,增進讀者借閱雙方館藏的便利,在盡量不影響兩校生師生權益及兩館業務前提下,特訂定「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與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服務對象 :甲乙雙方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工。
三、互借方式 :以下列兩種方式並行提供服務
(一)透過館合系統 : 由甲乙雙方代借代還,並以掛號寄送圖書,所需費用依甲乙雙方規 定收取 。
(二)交換借書證 :
1. 由甲乙雙方圖書館各交換五張借書證 。甲乙雙方得各酌予保留數張借書證,以供 對方透過館合系統申請借閱圖書之用。
2. 由讀者攜帶所交換的借書證,逕赴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
四、借閱規則 :
(一)冊數 :每張借書證借閱五冊
(二)借期 :二週
(三)互借圖書範圍 :為增進雙方圖書資訊交流,互借資料範圍以盡可能符合雙方讀者之需 求為原則,惟屬下列情況之圖書資料不可外借
:
1. 非書資料 (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
2. 限館內閱讀資料 (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及特藏資料等) ;
3. 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五)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六)所借圖書,如遇貸須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與指定時間內歸還。
(七)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甲乙雙方應督導該校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 (閱覽) 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館之借閱權。
六、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 ;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七、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書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八、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甲乙雙方需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圖書館所借之圖書資料。
九、甲乙雙方需應對方之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記錄,俾為催還圖書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十、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十一、本協議書有效期限自簽訂日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後,倘無任一方於期限屆滿前提出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本協議有效期限自動延展一年。
十二、本協議書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十三、本協議書乙式肆份,雙方各留執貳份。
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
館長 錢嘉韻
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
館長 項 潔
中華民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