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借用本館書刊資料,如發生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時,依本規則處理,並另繳交書刊資料處理手續費,每冊(捲)新台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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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書或視聽資料遺失、污損、毀壞時,借用人應自行購買原書(視聽資料)之同一版本, 或徵得本館同意後,以更新版本賠償之。
唯國外原版書不得以台灣翻版書取代,視聽資料不得以家庭版取代公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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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無法購得原書(視聽資料)賠償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可查得價格者,賠償原資料價格2倍:基價則乘50倍為該資料價格:大陸圖書賠償原資料價格15倍。
(二)價格若為外幣,以當天匯率換算成台幣計價。
(三) 無法查得價格者,中文書以每頁2元、西文書以每頁10元計價,
視聽資料採平均價格,中文視聽資料以每捲2000元、 西文視聽資料以每捲3000元賠償。
(四) 精裝圖書無法購得時,經本館同意後,得以該書平裝版加訂精裝外殼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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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若屬整套資料中之一部份,而無法單獨購買時,借用人須先賠償整套資料後,本館再將賸餘資料退還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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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期刊遺失、污損、毀壞時,借用人應購買原刊原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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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刊無法購得時,若國內能影印補缺,借用人須賠償該刊當年每期平均價格之2倍,但可扣除影印費用;
若國內無法影印補缺,借用人須賠償該刊當年每 期平均價格之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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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使用規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