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  
圖書館書刊借閱規則
 

八十五年三月一日第二次館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二月四日第十六次館務會議修訂
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二十七次館務會議修訂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次 館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八屆第一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議修訂
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次館務會議修訂
九十五年四月四日第三十六次館務會議修訂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第四十次館務會議修訂
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次館務會議修訂

一、對象
凡本校教(含兼任、客座教授)職員工生(含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校友、退休人員,在取得服務(學生)證或借書證後,均可依本館書刊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借書手續。
與本館簽訂館際合作之圖書館,依締約條文規定辦理。

二、借書證申請
(一)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對象:
1.教職員工憑人事室核發之服務證。
2.兼任老師、客座教授憑身份證及聘書影本,填寫申請表辦理,延聘者須持新聘書重新 辦理。
3.校友憑身份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原學生證或玉山認同卡)及一吋照片乙張,填寫閱 覽證申請表;需辦理借書證者另繳交年費壹仟元。
4.退休教職員工憑身份證、退休證影本及一吋照片乙張,填寫申請表辦理,有效期限5 年,期滿後需重新申請。
5.校內合作單位人員(專案廠商、基金會、專案計畫),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合作合約影 本及一吋照片乙張,填寫申請表辦理,需繳交年費參仟元。

(二)借書證禁止轉借他人,持證人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聲明掛失,並向原核發單位申請
補發。因轉借或遺失證件致本館書刊蒙受損失者,由原持證人負責損壞賠償。

三、一般圖書借書冊數及借期:
(一)教師(含兼任及客座教授)每人三十冊,借期三十天,期滿如無人預約,得續借二次。
(二)研究生每人二十冊,借期三十天,期滿如無人預約,得續借二次。
(三)大學部學生、職員工、校友(辦理借書證)及退休人員每人十冊,借期三十天,期滿如無 人預約,得續借二次。
(四)校內合作單位人員(專案廠商、基金會、專案計畫):每人五冊,借期三十天,不得續借。
(五)合作館:依雙方合約內容辦理。

四、其他館藏類型借閱規定
(一)當期期刊、醫學過期期刊、參考工具書、教授指定用書、教師著作:館內閱覽。
(二)學位論文:每人三冊,當日借還
(三)非醫學類過期期刊:每人三冊,借期七天。
(四)視聽資料借閱請參閱視聽區使用須知。

五、委託代借
本校編制內教師、校友可填妥「借書委託書」,委託眷屬或本校教職員生辦理。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委託人借書證及借書委託書辦理。

六、預約與續借
欲借圖書如被借出時,可自行上網辦理預約手續;預約書到館逾期七天未借出者以棄權論; 借出書刊無論是否到期,本館有急需時得催還。到期日前三天起可辦理續借。

七、還書
(一) 到期前應歸還書至借還書櫃臺,亦可投入本館之還書箱,歸還日期以本館記錄為準。
(二)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及互借證均須 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予辦理離職(校)手續
八、逾期罰款
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一星期內每逾一日罰新台幣伍元整,超過一星期每逾一日罰新台幣拾 元整。
九、書刊遺失賠償標準,依本館「書刊資料遺失賠償規則」辦理。
十、本規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