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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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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依據 | ||||||
| 一、 | 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台(九○)軍字第九○一六0九六二號「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 |||||
| 二、 | 本分區實際需要。 | |||||
| 貳、目的: | ||||||
| 國立陽明大學「校園安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之設置,旨在爭取時效、掌握機先,藉廿四小時值勤輪替作業,精進軍訓人員值勤通報機制,即時協助處理本校校園安全事件,有效維護學生安全,減少損害,確保校園安寧。 | ||||||
| 參、任務: | ||||||
| 一、 | 接獲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與協助,並向上級陳報。 | |||||
| 二、 | 接受學生、家長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有關單位處理。 | |||||
| 三、 | 依校安事件狀況及學生危難情形,協助協調各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政單位,以減少損害程度。 | |||||
| 四、 | 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以提供各級長官或相關單位參考。 | |||||
| 五、 | 接受臨時任務之賦予,並為「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之一環。 | |||||
| 肆、編組與職掌: | ||||||
| 依任務區分為指揮督導、作業管制、支援協調等三大部分,負責重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作業。指揮督導由校長及相關人員編成,負責重大校安事件之指揮督導;作業管制、支援協調由軍訓室成員為基幹,負責校安中心之輪值、業務執行與協助重大校安事件之連絡協調,執行處理校園安全事件及值勤作業之業務推動。編組職掌表如附件一。 | ||||||
| 伍、校安狀況區分: | ||||||
| 為有效處理校安事件,減少危安事件之損害,依校安事件之影響層面、嚴重程度及後續發展,區分以下四種狀況:(校安狀況劃分,詳如附件二) | ||||||
| 一、 | 平日狀況(狀況四):係指無甲、乙、丙級校安事件通報之時期。校安事件分類及通報等級表如附件三、四。 | |||||
| 二、 | 一般性校安狀況(狀況三): | |||||
| (一) | 接獲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含自裁)等甲級重度校安事件時。 | |||||
| (二)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二級開設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開設作業規定,如附件五)。 | |||||
| 三、 | 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狀況二): | |||||
| (一) | 接獲學校、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疾病、中毒及火災等意外事件。 | |||||
| (二) | 接獲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之通報。 | |||||
| (三)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一級開設時(或震災、水災、旱災等災害發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 |||||
| 四、 | 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狀況一): | |||||
| (一) | 全國性天然災害,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毀損等情況。 | |||||
| (二) | 狀況二有擴大之虞時。 | |||||
| (三) | 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二、一時。 | |||||
| 陸、指揮管制: | ||||||
| 校安中心設於軍訓室,由作業管制組及支援協調組負責廿四小時值勤作業,藉周密之指揮管制系統,協調地區教育行政單位及相關救難救援機構,執行校安通報與處理作業。各狀況時期之指揮管制作為如下: | ||||||
| 一、 | 狀況三時期:由作業管制組及支援協調組輪值人員負責校園狀況之連繫、管制事宜,接獲校安狀況時,迅即研判真偽及危害程度,並妥為指導、疏處與通報。 | |||||
| 二、 | 狀況二時期:由指揮督導組指派專人,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提供校長等各級師長及時資訊,以利掌握最新校安狀況,並指導遂行校安事件之疏處及災害防救事宜。 | |||||
| 三、 | 狀況一時期:由校長(或指定代理人)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統籌指揮遂行災害(難)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作業管制組及支援協調組指定專人於校安中心輪值,負責協調、聯絡及通報事宜。 | |||||
| 柒、 值勤作業: | ||||||
| 為發揮校安中心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由軍訓室依校安狀況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學生安全與校園安寧。職責如下: | ||||||
| 一、 | 值勤職責: | |||||
| (一) | 校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 |||||
| (二) | 協助緊急災害(難)之防救事宜。 | |||||
| (三) | 維護校安中心及學校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 |||||
| (四) | 接受教育部校安中心臨時交辦事項。 | |||||
| 二、 | 通報處理作業: | |||||
| 值勤人員應隨時注意電話、傳真及校安即時叩(作業手冊如附件六)之接收,並依下列規定作業。 | ||||||
| (一) | 通報方式及時限: | |||||
| 1. | 縱向回報: | |||||
| (1) | 甲級事件:於事件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除按學校相關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外,即以電話通報教育部及督考分區,並於十二小時內以即時通報表傳真至教育部及督考分區。 | |||||
| (2) | 乙級事件:於事件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除按學校相關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外,即以電話通報教育部及督考分區,並於廿四小時內以即時通報表傳真至教育部及督考分區。 | |||||
| (3) | 丙級事件:按月彙整送督考分區。 | |||||
| 2. | 橫向連繫: | |||||
| 因時空因素致值勤人員無法立即趕赴處理時,凹依「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絡協請支援,其通報方式及時限如下: | ||||||
| (1) | 甲、乙級事件:於事件發生後,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連繫事故鄰近地點之單位(學校),請求支援協助處理,並於一小時內電傳支援單位(學校)及教育部,以利統合指揮及支援協調;餘依縱向回報方式通報。 | |||||
| (2) | 丙級事件:視學校或學生之需要與請求,電傳鄰近單位(學校)請求支援。 | |||||
| (二) | 通報規定: | |||||
| 1. | 電話通報時應敘明下列事項: | |||||
| (1) | 人:學校、年級、姓別、年齡。 | |||||
| (2) | 事:事件摘要。 | |||||
| (3) | 時:發生年月日時分 | |||||
| (4) | 地:事件發生地點。 | |||||
| (5) | 處理概況:緊急處置及善後處理。 | |||||
| (6) | 建議事項。 | |||||
| 2. | 乙、丙級事件,若研判其發展有引發媒體關注、家屬關切或事態擴大之虞時,應以甲級方式通報。 | |||||
| 3. | 校安事件若涉及多校學生,各校自進行通報工作。 | |||||
| 4. | 值勤人員因處理校安事件,無法依時限完成通報時,由代理人負責通報。 | |||||
| 5. | 軍訓主管對校安事件後續發展處理情形視狀況變化與處理進展,持續以電話實施定時或階段性之回報。 | |||||
| 6. | 接獲請求支援時,應本「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之精神,竭力處理,倘有不逮,應即向教育部回報,請求支援。 | |||||
| 7. | 接獲性侵害之通報時,不論為電話紀錄或即時通報表,對加害與受害人均應隱其姓名(以000代之)。 | |||||
| 8. |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加強防颱準備,並管制學生登山或戶外活動之團隊,及調查已出發學生團隊之社團名稱、活動人數、活動地點、現處位置及狀況,將調查表及活動計畫書儘速(六小時內)傳送教育部校安中心。 | |||||
| 9. | 國立陽明大學軍訓室校園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七。 | |||||
| 捌、通信連絡: | ||||||
| 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須確保暢通,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如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則應以人力或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各項通信連絡表及使用說明如下: | ||||||
| 一、 | 校安事件通聯網絡表如附件八。 | |||||
| 二、 | 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電話表,如附件九、十。 | |||||
| 三、 |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電話如附件十一。 | |||||
| 四、 | 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電話如附件十二。 | |||||
| 五、 | 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電話如附件十二。 | |||||
| 六 、 | 各救援機構電話表,如附件十四。 | |||||
| 七、 | 校安中心專線暨免付費電話接聽規定如附件十五。 | |||||
| 玖、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公布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