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行政院勞委會94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失業勞工實施計畫案 |
| (一)補助對象: 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6個月以上勞工, 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院校, 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及優待, 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或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就學補助者. |
(二)申請資格: |
| 1. 自91年1月1 日以後離職且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 至94年10月20日以前, 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6個月以上, 並至少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 至申請截止日必須仍未就業者. |
2. 93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 (申請人及其配偶) 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
(三)申請日期: 94年9月20日起至94年10月20日止 |
(四)符合以上申請資格者請洽生活輔導組張姐, 電話 2827 7126; 或分機 2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