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公告 |
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自95年1月9日起,正式執行糾舉處分,違反規定者,罰則如下: |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依校規(國立陽明大學學生操行獎懲辦法第8條第12款)規定,申誡乙次。 |
(二)未戴安全帽不服取締,加速逃逸者,依校規(國立陽明大學學生操行獎懲辦法第9條第19款)規定,記過乙次,並通知導師及家長。 |
(三)未戴安全帽經登記態度傲慢、口出穢言,污辱執行人員者,依校規(國立陽明大學學生操行獎懲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記過乙次,並通知導師及家長。 |
(四)經取締登記三次違規者,除應有之罰則外,建議送請總務處事務組取消機車通行証半年;惟俟恢復取得機車通行證再違反前(二)、(三)項規定者,建議取消機車通行證一年,以此類推。 |
生輔組 敬上 |
2006.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