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親愛的同學:
台北市政府為增進社會福利,並維護乘車付費之公平性,
一再強調並呼籲同學,使用學生票搭乘公車時,請記得隨身攜
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備乘車時接受行車或稽查人員之查
驗。檢附「臺北市優待學生搭乘聯營公車辦法」,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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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優待學生搭乘聯營公車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社會福利,並維護乘車付費之公平性,提供學生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乘車優惠,並落實學生票乘客身分之查核管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學生欲享有搭乘聯營公車優惠者,應依指定方式申辦、使用學生票。
第五條 持用學生票搭乘聯營公車者,應隨身攜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以備乘車時接受行車或稽查人員之查驗。
依前項規定接受查驗時,無法出示學生身分證明文件者,應投幣補足差額;其屬冒用學生身分者,得由聯營公車業者於運送契約中約定處全票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第六條 聯營公車業者,依本辦法提供學生乘車優惠而減少之收入,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前項補貼經費,由主管機關協調臺北縣政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分攤之。
聯營公車業者,應將實際優待情形及違約金收入,製作報表請領補貼款,經審核無誤後付款。
第七條 有關學生票申辦方式、執行分工、使用原則、違約金收入之分配及聯營公車業者請領補貼款程序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