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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一、名稱:

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Policy,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

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必修科目:公共政策、研究法(一)、生物統計(一)。

(二)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準。

(三)研究生每學期需選修「衛生福利專題討論」。

(四)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三)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     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論文指導:

(一)本所對每一碩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

(二)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於二週內向所長、院長推薦二至四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長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指導教授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研究生如欲更換指導教授,需經所務會議同意。

(三)論文指導小組每六個月至少集會一次,檢討研究生學習進度,並將結論送所長存參。

八、指導教授: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一)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實習、論文撰寫等。

(二)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九、學位考試:

(一)應考資格與繳交文件:

修完所內指定最低學分數,且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三)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最遲一週前,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四)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精裝四本,每本均需指導教授簽字認可。

(三)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輸入電腦磁片。

(四)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公共衛生學碩士」(Master of Public Health)學位。

十一、學分抵免:

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其考取本所之學年度前五年內之學分數得申請抵免,抵免之學分數以本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並經本所之所務會議通過認可。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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