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所務會議訂定
一、 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 Policy,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 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 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 課程:
(一)必修科目:
高等統計或高等質性研究相關課程、衛生福利研究特論相關課程、及高等研究法。
(二)選修科目:選課範圍以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課程表為準。
必選科目:衛生福利政策專題討論、衛生福利服務專題討論、衛生福利比較制度研討、衛生福利熱門議題研討、衛生福利論文研究研討、當前國際衛生福利研究重點研討,六科至少選四科修習。其他學期雖未選課,但仍應參與學習;但第三年起每學年得擇一學期參加。非福利背景者至少選修一門社會福利相關課程,非衛生背景者至少選修一門衛生相關課程。
(三)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修業期限、學分、抵免學分:
(一)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六學分,其中包含必修科目六學分,必選科目四學分,主修科目十二學分,輔修科目八學分,其他科目六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四十八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六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四)研究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得依本所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且最多可抵免六學分。
(五)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不需再修已修過之相同必修科目。
(六)相關研究所碩士班畢業之研究生經開課老師同意,並經所長核可後,得不需再修已修過之本所相同必修科目。
(七)休學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指導教授: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合聘教師或經所務會議同意之教師擔任,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一)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二)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八、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應考條件:應修畢必修、必選、主修科目,輔修科目及其他科目學分得於畢業前完成即可,不在此限。
(二)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內完成。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三)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四)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五)資格考核委員:
1. 由指導教授提名三名至七名考核委員,由所長同意並指定其中一名為召集人,指導教授本人不得為召集人。
2. 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國立陽明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考核:
1. 筆試:考專業科目二科。一年舉辦二次,欲參加之學生須於註冊時向所提出申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九、博士論文計畫口試:
(一)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方得進行博士論文計畫書口試。時間由資格考核委員會決定,但須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於一星期前將博士修習期間所欲進行之研究計畫書提交各資格考核委員。考核成績以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通過為及格。
(二)由指導教授提名三名至七名計畫口試委員,由所長同意並指定其中一名為召集人,指導教授本人不得為召集人。
(三)應於修業第四年內完成。
十、論文指導:
本所對每一博士學位候選人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博士班候選人指導教授應於資格考核通過後,計畫口試前一學期向所長、院長推薦二至四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長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指導教授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論文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檢討研究生學習進度。
十一、學位考試:
(一)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其他應考條件:
1.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於本所修業期間至少須有一篇以本所名義、第一作者身份,且為原著性質的研究論文發表於學術期刊,學術期刊的認定以下列為限:(1)
SCI (2) SSCI(3) TSSCI(4) Index Medicus (MEDLINE)(5)其他經所務會議核可之學術期刊。
2.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三)學位考試委員:
1. 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由學位考試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國立陽明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論文初稿撰寫: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論文口試:
1. 口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 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 論文口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 學位考試成績評定時如有外加附帶條件者,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附帶條件後,始完成學位考試。
4.
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依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二、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本校定之平裝或精裝冊數,每本均需指導教授簽字認可。
(三)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本校規定之格式及程序繳交。
(四)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依本校規定辦理完成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哲學博士」(Ph.D.)學位。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