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 遺傳學研究所 博士班 研究生修業辦法
93年4月16日第二十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遺傳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Genetics ,National Yang
- Ming University)下設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須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
1.必修科目︰
(1)遺傳學概論」二學分、「遺傳學特論」二學分、「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Ⅰ)」四學分、「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II)」二學分。(向新生輔導委員會申請抵免者,經該委員會核可後,可抵免)。
(2)「實驗室輪習」二學分。
2.選修科目:細菌遺傳學特論、基因毒理學、發育生物學、、、等。
3.研究生每學期需選修「遺傳學專題討論」一學分。
4.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每學年上學期需選修「遺傳學研究」一學分。
5.新生入學後之選課,由新生輔導委員會輔導。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1.必修科目:「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Ⅰ)」四學分及「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II)」二學分。
2.選修科目:必選「發育生物學」二學分,及經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程教師會議認定的選修課至少四學分(含)以上。
3.研究生每學期均需選修「分子及發育生物學專題討論」一學分。
4.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上學期均需選修「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研究」一學分,即論文研究進度報告。
5.新生入學後之選課,由新生輔導委員會輔導。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6.研究生修業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年必選「生命科學教學」各一學分,共兩學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
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三)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老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兩週內,由授課老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研究生學期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論文指導:
(一)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
1.新生輔導委員會︰
由所長聘請專兼任老師三人組成之,指導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之選課、實驗室輪習、指導教授之選擇、專題討論及其他相關事宜。
2.指導教授之選定︰
所有博一學生(包括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均必須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至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實驗室進行輪習(由新生輔導委員會輔導)。每個實驗室至少輪習兩個月。學生於輪習結束後,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前,選定指導教授(實驗室輪習未按時完成者,必須待輪習完成後才得選指導教授)。學生與新生輔導委員會商討,並經欲選之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所長申請核定。
3.指導教授資格: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或兼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
責為:
(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議會議。
4.論文指導委員會︰
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校內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或同職等專家學者組成(校外委員至少佔1/3)。委員之聘請及改聘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共同決定之。
(二)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1.新生輔導委員會︰
由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程負責人聘請老師組成之,指導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之選課、實驗室輪習、指導教授之選擇、專題討論及其他相關事宜。
2.指導教授之選定︰
博一必選「實驗室輪習」二學分。每個實驗室至少輪習兩個月,經由兩個(含)以上實驗室輪習後,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選定指導教授。
3.指導教授資格: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若所選
指導教授非遺傳所專兼任老師,則必須選一位遺傳所專兼任老師,徵得該老師同意後
為共同指導老師。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議會議。
4.論文指導委員會︰
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校內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或同職等專家學者組成(校外委員至少佔1/3)。委員之聘請及改聘由指導教授、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程負責人及所長共同決定之。
八、選課:
(一)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
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字,指導教授未選定前由博士班新生輔導委員會及所長簽字。
(二)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學程負責人及所長簽字,指導教授未選定前由博士班新生輔導委員會、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程負責人及所長簽字。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應考條件:
1.修畢本所全部必修科目。
2.通過學業成績考核:
(1)科目
(1-1)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
「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或「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Ⅰ)」)、「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II)」、「遺傳學概論」及「遺傳學特論」(或「高等遺傳學」)等四科。
(2-1)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修畢本學程全部必修科目及「發育生物學」,或經修業委員會認定抵免或免修之科目且及格者。
(2)及格標準:
申請人之修業成績必須超過當學期平均分數 (不包括最高分及最低分)減0.5個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否則必須再次參加該科目之所有考試以及其他考核,並預先於學期前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該科目之總成績。各科目之平均分數與標準差之計算只包含正式修課者(學生)之分數,不包含旁聽者之分數。
(3)時限:申請人已修過全部必修科目或類似科目且及格者,可比照及格標準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但該成績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4)每科目學業成績考核申請以兩次為限。
(二)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第一學期完成第一次考試。第一次未通過者可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三)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詳閱(七)考試內容〕,應予退學。
(四)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五)資格考核委員:
1.考核委員人選:由所長委任主考委員,再經主考委員遴選專家擔任。
2.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六)考試內容:
1.研究計畫口試依據「陽明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2.先由學生提出與畢業論文之研究無直接關聯之研究計畫,然後擇期由資格考核委員就該計畫進行口試。研究計畫應由學生獨立撰寫,指導教授應不直接參與。
3.考試時間在學期中任何時間皆可行之。
(七)其他有關事項:
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十、論文研究進度報告︰
(一)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
第二學年起每學年上學期舉行一次,向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成績列於「遺傳學研究」科目(必需選修一學分)。
(二)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1. 論文題材應與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相關。
2.學生選定指導教授後,自二年級起每學年第一學期應舉行一次論文進度報告,以考核論文進度,並由論文指導委員提供關於研究方向的意見。考核成績列為「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研究」課程成績。
十一、學位考試:
(一)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
其他應考條件:
1.分子遺傳及基因體學組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須有一篇論文已經國際科學索引指標列名之期刊接受發表(該生務必為第一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另一篇則必須已完成文稿並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可者。(如因申請國外專利暫時無法發表者,須附上申請專利資料及完成之文稿,由所長指定三至五位組成之委員會評估)。
2.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組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須有一篇論文已經國際科學索引指標列名期刊接受發表(該生需為第一作者,並以本學程名義發表);另一篇需為已完成文稿並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可者。(如因申請國外專利暫時無法發表者,須附上申請專利資料及完成之文稿,由分子及發育生物學程負責人及所長指定三至五位老師組成之委員會評估)。
(三)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學位考試口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日期兩週前,印妥需要份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 (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且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論文考試除口試外,亦得視須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十二、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查核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後,依學校規定繳交。
(二)
離校依照本校研究所碩博士班畢業生畢業離校手續辦理,得領取「國立陽明大學理學博士」畢業證書。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