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 遺傳學研究所 博士班 研究生修業辦法
92年11月5日第二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遺傳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Genetics ,National Yang - Ming University)下設遺傳學組、發育生物學組。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新生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生錄取後,須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遺傳學組
(一)必修科目︰
1.「遺傳學概論」二學分、「遺傳學特論」二學分、「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四學分、「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II)」二學分。(向新生輔導委員會申請免修者,經該委員會核可後,可免修)。
2.「實驗室輪習」二學分(須於第一學年行之或第二學年上學期行之)。
(二)選修科目:細菌遺傳學特論、基因毒理學、發育生物學、演化生物學、人類染色體研究法、生物統計學、人類遺傳學文獻導讀、酵母菌遺傳學特論、蛋白質特論及核醣核酸特論等。
(三)研究生每學期需選修「遺傳學專題討論」一學分。
(四)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每學年上學期需選修「遺傳學研究」一學分。
(五)新生入學後之選課,由新生輔導委員會輔導。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發育生物學組
(一)必修科目︰
1.「遺傳學概論」二學分、「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四學分、「發育生物學」(三學分)。(向學程修業委員會申請免修者,經該委員會核可後,可免修)。
(二)
選修科目:
1.在生理、免疫、神經、遺傳四類的選修課程(經學程教師會議認定者)中至少選修二學分。
2.另需至少選修本學程教師會議所認定的發育生物學選修科目二學分。
(三) 研究生第一年每學期需選修「遺傳學專題討論」一學分,第二年起每學期需選修「發育生物學專題討論」一學分。
(四)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每學年上學期需選修「發育生物學研究」一學分,即論文研究進度報告。
(五) 新生入學後之選課,由新生輔導委員會輔導。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三)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科目考試可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老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兩週內,由授課老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研究生學期成績,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論文指導:
遺傳學組
(一)、新生輔導委員會︰
由所長聘請專兼任老師三人組成之,指導第一學年之選課、實驗室輪習、指導教授之選擇、專題討論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指導教授之選定︰
所有博一學生(包括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均必須於第一學年至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實驗室進行輪習(由新生輔導委員會輔導)。每個實驗室至少輪習兩個月。學生於輪習結束後,第二學年開始前,選定指導教授(實驗室輪習未按時完成者,必須待輪習完成後才得選指導教授)。學生與新生輔導委員會商討,並經欲選之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所長申請核定。
(三)、指導教授資格: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議會議。
(四)、論文指導委員會︰
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校內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或同職等專家學者組成(校外委員至少佔1/3)。委員之聘請及改聘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共同決定之。
發育生物學組
(一)第一學年之選課、實驗室輪習、指導教授之選擇、專題討論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學程修業委員會負責輔導。
(二)指導教授之選定:
本組研究生可以選擇發育生物學程中任一位老師為指導教授。所有博一學生(包括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可以選修「實驗室輪習」(二學分),於第一學年到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實驗室進行輪習(由學程修業委員會輔導),每個實驗室至少輪習兩個月。學生於輪習結束後,經欲選之指導教授同意後,向所長及發育生物學程負責人申請核定。若所選指導教授非遺傳所專兼任老師,則必須選一遺傳所專兼任老師,徵得其同意後為共同指導老師。
(三)指導教授資格:
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任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議會議。
(四)論文指導委員會︰
論文指導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校內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或同職等專家學者組成(校外委員至少佔1/3)。委員之聘請及改聘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共同決定之。
八、選課: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簽字,指導教授未選定前由博士班新生輔導委員會及所長簽字。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應考條件:
1.修畢本所全部必修科目,且及格者。
2.學業成績考核:
(1.)標準科目:
遺傳學組
八十七學年度之前為「遺傳學概論」、「高等遺傳學」(或「遺傳學特論」)、「分子遺傳學」、「生物化學」、「高等細胞生物學」等五科;八十七學年度之後為「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II)」、「遺傳學概論」及「遺傳學特論」(或「高等遺傳學」)等四科。
發育生物學組
「生化及細胞分子生物學」、「遺傳學概論」及「發育生物學」等三科。
(2.)及格標準:
申請人於標準科目之修業成績必須超過各科目該學期平均分數 (不包括最高分及最低分)減0.5個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否則必須再次參加該科目之所有考試以及其他考核,並預先於學期前向本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該科目之總成績。各科目之平均分數與標準差之計算只包含正式修課者(學生)之分數,不包含旁聽者之分數。
(3.)時限:
申請人已於其他學程修過本所前述之標準科目者,可比照上述方式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但該成績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4.)每科目學業成績考核申請以兩次為限。
(二)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上學期完成第一次考試。
(三)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詳閱(七)考試內容〕,應予退學。
(四)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五)資格考核委員:
1.考核委員人選:由所長委任主考委員,再經主考委員遴選專家擔任。
2.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有關事項:
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七)考試內容:
1.研究計畫口試依據陽明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2.先由學生提出與畢業論文之研究無直接關聯之研究計畫,然後擇期由資格考核委員就該計畫進行口試。研究計畫應由學生獨立撰寫,指導教授應不直接參與。
3.考試必須於第三學年結束前完成。第一次未通過者可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者退學。
4.考試時間在學期中任何時間皆可行之。
十、論文研究進度報告︰
遺傳學組
第二學年起每學年上學期舉行一次,向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成績列於「遺傳學研究」科目(必需選修一學分)。
發育生物學組
第一學年起每學年上學期舉行一次,向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成績列於「發育生物學研究」科目(必需選修一學分)。
十一、學位考試:
(一)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其他應考條件: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須有一篇論文已經國際科學索引指標列名之期刊接受發表(該生務必為第一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另一篇則必須已完成文稿並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可者。(如因申請國外專利暫時無法發表者,須附上申請專利資料及完成之文稿,由所內教授三至五位組成之委員會評估)。
(三)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學位考試口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日期兩週前,印妥需要份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 (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且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論文考試除口試外,亦得視須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十二、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論文,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打印,備妥精裝四本,每本需經指導教授簽字認可。
(三)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辦法。
(四)將上述(一)、(二)、(三)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發「國立陽明大學理學博士」學位。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