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專)班修業辦法

碩士班修業辦法

博士班修業辦法

 

      

 

 

 

 

 

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  年 七 月二十五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  年十一月 七 日第十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四 月 十七 日第十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四  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四 月 十四 日第二十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四 月二十七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九 月二十八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四 月 二十 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四 月 十九 日所評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英文為(Institute of Clinical Medicine,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甲組(臨床醫學組)

()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碩二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 必選修科目:分子細胞生物學研究技術及實習(4學分)、儀器分析及實習(4學分)

                               進階英文(2學分)(96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免修進階英文)

()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另計。

()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乙組(轉譯醫學暨遺傳諮詢組)

()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碩二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 必選修科目:分子細胞生物學研究技術及實習(4學分)、儀器分析及實習(4學分)

                               進階英文(2學分)(96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免修進階英文)

()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六學分)另計。

()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五、論文研究課程:

()第二學年起每學年需修讀一次,此課程依其進度報告之情形評分,舉行方式共分為兩階段,且需於同一學期內舉行完畢。

()第一階段為召集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舉辦完畢後方能舉行,召集本所教師並於本所當學期規定時段內舉行完畢。

() 兩階段報告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列於「論文研究」科目(必修0學分),而且必須及格(七十分為及格)才能參加碩士論文口試。

 六、修業期限、學分:

()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四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六學分)另計。

七、科目考試、成績:

()  科目考試,得分成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由本所先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以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八、論文指導:

()本所對每一碩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其中至少需含一名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於二週內向所長推薦三至五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務會議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由資深教師擔任該委員會之召集人。

() 設立論文指導委員會,檢討研究生學習及研究進度,並將結論送所長存參。每一碩士班研究生從第二學年開始,每學年舉辦一次論文研究進度報告,而且必須及格(七十分為及格)才能參加碩士論文口試。

 九、指導教授:

()本所每一位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應選定一名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

()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或合聘或兼任教師擔任;若需增列臨床指導教授,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 為研究生指導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 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會議,包括專題討論、論文指導委員會議、碩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碩士論文口試等。

十、學位考試(詳請見臨醫所網頁公告):

() 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考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 其他應考條件:

甲組(臨床醫學組)

碩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需有一篇論文投稿於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列名之期刊且提供已投稿證明(該生必須為前三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且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96學年度第2學期起開始適用)

乙組(轉譯醫學暨遺傳諮詢組)

碩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需有一篇論文投稿於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列名之期刊且提供已投稿證明(該生必須為前三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且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96學年度第2學期起開始適用)

() 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一位資深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 論文初稿撰寫:

論文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以英文書寫,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書面資料,繳交給各考試委員。

() 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學位考試除碩士論文口試外,亦得視需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十一、畢業及離校手續:

()  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及平裝本數本,每本均須指導教授簽字認可。除依本校規定冊數及精裝或平裝本別送交教務處及圖書館外,其餘所需冊數依各所規定辦理(請各所自定文字)

()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輸入電腦磁片。

()  將上述()()()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醫學碩士」(Master of Medical Science)學位。

()  未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INCOMPLETE)登錄。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十二、學分抵免:

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其考取本所之學年度前三年之學分數得申請抵免,抵免之學分數以本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並經本所之所務會議通過認可。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

 

 

 

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英文為(Institute of Clinical Medicine,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甲組 (熱帶醫學與感染症組)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 、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                         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碩二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必選修科目:熱帶醫學概論(2學分)、寄生蟲學(2學分)、寄生蟲學實驗(1學分)、進階英文(2學分)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另計。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乙組 (轉譯醫學暨遺傳諮詢組)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                           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碩二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必選修科目:分子細胞生物學研究技術及實習(4學分)、儀器分析及實習(4學分)、進階英文(2學分)(96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免修進階英文)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另計。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五、論文研究課程:

()第二學年起每學年需修讀一次,此課程依其進度報告之情形評分,舉行方式共分為兩階段,且需於同一學期內舉行完畢。

()第一階段為召集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舉辦完畢後方能舉行,召集本所教師並於本所當學期規定時段內舉行完畢。

()兩階段報告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列於「論文研究」科目(必修0學分),而且必須及格

(七十分為及格)才能參加碩士論文口試。

 六、修業期限、學分: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四年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六學分)另計。

 七、科目考試、成績:

()科目考試,得分為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由本所先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以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八、 論文指導:

()本所對每一碩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其中至少需含一名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於二週內向所長推薦三至五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務會議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由資深教師擔任該委員會之召集人。

()設立論文指導委員會,檢討研究生學習及研究進度,並將結論送所長存參。每一碩士班研究生從第二學年開始,每學年舉辦一次論文研究進度報告,而且必須及格(七十分為及格)才能參加碩士論文口試。

 九、指導教授:

()本所每一位碩士班研究生入學後應選定一名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

()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或合聘或兼任教師擔任;若需增列臨床指導教授,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為研究生指導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會議,包括專題討論、論文指導委員會議、碩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碩士論文口試等。

 十、學位考試(詳請見臨醫所網頁公告):

()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考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其他應考條件:

甲組 (熱帶醫學與感染症組) 、乙組 (轉譯醫學暨遺傳諮詢組)

碩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需有一篇論文投稿於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列名之期刊且提供已投稿證明(該生必須為前三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且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96學年度第2學期起開始適用)

()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一位資深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論文初稿撰寫:

論文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以英文書寫,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紙本,交給各考試委員。

  () 論文考試:

1、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學位考試除碩士論文口試外,亦得視需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十一、畢業及離校手續:

()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及平裝本數本,每本均須指導教授簽字認可。除依本校規定冊數及精裝或平裝本別送交教務處及圖書館外,其餘所需冊數依各所規定辦理(請各所自定文字)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輸入電腦磁片。

()將上述()()()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醫學碩士」(Master of Medical Science)學位。

()未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INCOMPLETE)登錄。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十二、學分抵免:

研究生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其考取本所之學年度前三年之學分數得申請抵免,抵免之學分數以本所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並經本所之所務會議通過認可。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

 

 

 

 

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九 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四 月二十八日第十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 年 七 月二十五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 年十一月 七 日第十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四  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四 月 十四 日第二十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四 月二十七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九 月二十八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四 月 二十 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四 月 十九 日所評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英文為(Institute of Clinical Medicine, National Yang-Mi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甲組 (臨床醫學組)

()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                          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博四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 必選修科目:分子細胞生物學研究技術及實習(4學分)、儀器分析及實習(4學分)

                                              進階英文(2學分)(96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免修進階英文)

()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十二學分)另計。

()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乙組 (轉譯醫學組)

()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                          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博四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 必選修科目:分子細胞生物學研究技術及實習(4學分)、儀器分析及實習(4學分)

                                              進階英文(2學分)

()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十二學分)另計。

()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丙組 (熱帶醫學與感染症組)

() 必修科目:臨床及基礎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分子細胞生物學(2學分) 、專題討論(每學期1學分,需修讀2次,共2學分)                           論文研究(必修0學分,自博四起每學年修讀一次)

() 必選修科目:熱帶醫學概論(2學分)、寄生蟲學(2學分)、寄生蟲學實驗(1學分)

                                              進階英文(2學分)

()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論文學分(十二學分)另計。

() 選修科目:詳見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佈之研究所課程表為準。

()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進階英文(2學分),實際開課課名依本校教務處當學期公告為主,已領有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同等(含以上)英文檢定證照者,請於入學後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免修進階英文(2學分)申請。

 五、修業期限、學分: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 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十二學分)另計。

() 研究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所博士班,得依規定可申請抵免學分。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之後得以抵免。但所修畢之學分應在考取博士班之前的三年之內,且以不超過應修學分數的三分之一為限。

() 碩士班逕修讀博士班學位研究生可抵免必修學分至多六學分。若有正當理由,得經所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回碩士班就讀,其於博士班修業之期限,不予併入碩士班修業期限計算。

六、科目考試、成績:

() 科目考試,得分成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由本所先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以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論文指導:

()    本所對每一博士班研究生均個別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其中需含一名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授後,指導教授應於二週內向所長推薦五至七位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學研究人員,共同擔任論文指導委員,經所務會議同意後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直接負責指導該研究生有關學業與論文研究、撰寫事宜,由資深教師擔任該委員會之召集人。

( 論文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檢討研究生學習及研究進度,並將結論送所長存參。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之前完成資格考核,自第四學年開始每學年需舉行一次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而且必須及格(七十分為及格)才能參加博士論文口試。

 

八、指導教授:

()本所每一位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應選定一名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擔任,若增列臨床指導教授,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

()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        為研究生指導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研究實驗、論文撰寫等。

2.        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會議,包括專題討論、論文指導委員會議、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博士論文研究進度報告、博士論文口試等。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詳請見臨醫所網頁公告):

(應考條件:

1.        修畢本所全部必修科目,且及格者。

2.        應修滿十八學分(不含博士論文學分)。

( 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之前完成。

( 在規定期限內資格考核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 資格考核之申請、撤銷、成績登錄,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資格考核委員:

1.        考核委員人選:由所長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擔任。

2.        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3.        召集人得由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一人擔任之。

(資格考核:

1.        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擬定並撰寫詳細書面論文研究計劃,其題目可與其博士論文相同,由資格考核委員以口試方式考核。

2.        資格考核成績以各委員評定成績之平均數計算之(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3.        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十、博士學位候選人論文研究:

()第四學年起每學年至少需修讀一次,此課程依其進度報告之情形評分,舉行方式共分為兩階段,且需於同一學期內舉行完畢。

()第一階段為召集論文指導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舉辦完畢後方能舉行,召集本所教師並於本所當學期規定時段內舉行完畢。

() 兩階段報告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列於「論文研究」科目(必修0學分),而且必須及格(七十分為及格)才能參加碩士論文口試。

 十一、學位考試(詳請見臨醫所網頁公告):

(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証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考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 其他應考條件:

1.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至少需有兩篇論文已被國際科學索引指標 (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 ) 列名之期刊 ( Impact Factor2.0或該學門之前30 ) 接受發表(該生必須為第一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

2.        但博士班研究生若欲於三年內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其兩篇論文均必須已被國際科學索引指標(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 )列名之期刊接受發表,其中僅須一篇Impact Factor5.0或該學門排名第一,另一篇則須Impact Factor2.0或該學門之前30%接受發表(該生必須為第一作者,並以本所名義發表)。

3.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    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一位資深委員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    論文初稿撰寫:

論文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以英文書寫,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交各考試委員。

(論文考試:

1.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        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4.        學位考試除博士論文口試外,亦得視需要,另舉行筆試或實驗室考試。

() 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未通過學位考試,其論文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符合碩士論文標準者,改授碩士學位。

 十二、畢業及離校手續:

() 學位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需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 定稿之論文備妥精裝本及平裝本數本,每本均須指導教授簽字認可。除依本校規定冊數及精裝或平裝本別送交教務處及圖書館外,其餘所需冊數依各所規定辦理(請各所自定文字)

() 論文之電子檔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輸入電腦磁片。

() 將上述()()()各資料備齊交本所,由本所另附論文口試成績單,交教務處註冊組後,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頒「哲學博士」(Ph.D)學位。

() 未依規定完成離校手續之研究生,當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由教務處以「未完成」(INCOMPLETE)登錄。其修業年限未屆滿者,應於次學期註冊入學。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