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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隨班附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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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隨班附讀即日起開放辦理,欲申請之學員,即日起至97年8月22日前向本校教學服務組辦理申請手續,希各 知照。
說明: 一、隨班附讀學員之招收以申請方式為原則,開課系所及授課單位負責審查通過後,由教學服務組負責受理申請。 二、各申請表經審核後,教學服務組將於97年8月29日於網頁公告審查合格名單。經審查通過之學員應於97年9月15日前繳交學費,並將繳費收據送教學服務組驗證登記。 三、國立陽明大學辦理隨班附讀課表、作業要點、行事曆及相關申請表 格可自行瀏覽、列印(http://www.ym.edu.tw/tsd/index-main.htm)。 四、相關事宜請洽教學服務組鄭珮欣小姐,聯絡電話: (02)2826-7000轉分機2205。
國立陽明大學辦理隨班附讀作業要點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利用教學資源,擴大教學效能,提供社會人士進修機會,辦理各種隨班附讀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二 條 申請隨班附讀基本條件: 申請學士班隨班附讀者須具有報考學士學位資格,申請研究所隨班附讀者須具有報考碩士學位資格,未具相關學位資格者,須專案申請並經本校審查通過者始可修讀。 第 三 條 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 一、各系、所及教學單位在維持教學品質及以正式學生優先選課之原則下,除體育、軍訓、限制修課人數及博士班、暑期班等課程外,可提出適於開放隨班附讀之學士班、碩士班課程。 二、各系所或教學單位應將可開放隨班附讀之相關資料(含課程明細、條件及開放名額等)依規定期限提經所屬學院級單位核可後,送教務處教學服務組辦理。 第 四 條 隨班附讀人數限制: 一、每一課程隨班附讀人數,得由各系、所或教學單位自訂,但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二、如前述課程之教室的容量低於可招收人數﹙含校內正式學生及修讀學員人數﹚,則以該教室之容量扣除校內正式學生修讀人數之差額為限。 第 五 條 招生作業: 一、隨班附讀學員之招收以申請方式為原則,由教學服務組負責受理申請,開課系所及授課單位負責審查。 二、擬參加隨班附讀之人士,應於每學期本校訂定之期限前提出申請,經錄取之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資格限當學期有效。 三、申請隨班附讀應繳交報名費,選讀不同開課系所課程者應分別申請,當學期選讀同一開課系、所之課程不須再繳納報名費。 四、經審查合於參加隨班附讀者,由教學服務組公告錄取名單,並通知各學員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學費。 第 六 條 隨班附讀學分規定: 一、隨班附讀學員每學期以修習六學分為限。 二、修讀科目之成績,學士班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士班以七十分為及格,成績及格者由教學服務組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三、研究所隨班附讀學員為碩士班甄試錄取新生,並已取得學士學位(或已具同等學力)者,其修習學分數得不受本條第一款限制。 四、交換學生,外籍生及各高中推薦隨班附讀學員修讀分數另依相關規定或專案簽核辦理。 第 七 條 學費: 一、學士班隨班附讀課程每學分收費為2,000元;碩士班課程每學分收費為4,000元。研究所隨班附讀學員為已取得學士學位(或已具同等學力)之碩士班甄試錄取新生者,其學分費為2,500元。 二、研究所隨班附讀學員每學期除按修讀學分數收學分費外,並得另行收學雜費基數(按每學分1500元計收,最高不超過各所正式學籍生之學雜費基數)。 三、交換學生、外籍生及各高中推薦隨班附讀學員之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或專案簽核辦理。 四、學分費得依學校學費調整標準調整之。 第 八 條 其他: 一、隨班附讀學員之規範,除特殊限制外,其餘均與具正式學籍之一般學生相同。 二、錄取之隨班附讀學員得收取上課證製作費並發給當學期有效之上課證,憑上課證如有需要得申請E-Mail帳號;雖得於本校圖書館內使用圖書館檢索相關設備和閱覽,但不得辦理借書或使用電子期刊,其他有關規定悉依校外人士使用本校圖書館規則辦理。 三、隨班附讀學員未來如通過本校入學考試,取得學籍,其已修之科目學分之得否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系所規定辦理。 四、隨班附讀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修讀課程之系所及教學服務組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五、凡至本校隨班附讀之學員,均屬推廣教育學員;其學分證明均應加註「推廣教育」字樣。 六、隨班附讀學員之學籍、成績及學分證明等事宜由教學服務組辦理。 第 九 條 付費旁聽: 一、本校各系所開設之非實驗﹙習﹚之課程,經授課教師同意得招收付費旁聽學員。 二、申請付費旁聽者,應填寫申請表格,經由該課程授課教師核可後,於繳費期限內,依隨班附讀學員繳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三、課程接受付費旁聽學員人數,以教室容量扣除修課人數﹙含原修課學生、隨班附讀學員﹚後之差額為上限。 四、付費旁聽學員不得申請圖書館借書證。 五、付費旁聽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旁聽課程之系所及教學服務組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旁聽資格,且不予退費。 六、本校不發給付費旁聽學員任何成績或學分證明。惟經該課程授課教師證明,缺課時數不超過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者,可申請旁聽時數證明。 第 十 條 每課程隨班附讀學員(不含具碩士班甄試錄取生身份者)及付費旁聽生之學雜費及學分費收入之25%作為各院系所管理費(院、系、所分配比例,由各學院自訂),5%作為教師授課補助等相關費用,其餘由校方統籌運用。 第十一條 本作業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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