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行天宮菁音獎」音樂比賽 簡章
2006 Hsing Tien Kong Music Competition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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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辦目的: |
1行天宮以宗教、文化、教育、醫療、慈善等五大志業,服務社會。淨化
人心、祥和社會是行天宮恆常不變的社會責任;社會教化、公益關懷是
行天宮務實篤行的社會參與,以傳承先人創廟之精神,廣被 恩主公之
福澤。
2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推動教育、文化志業為宗旨。舉辦「行
天宮菁音獎」音樂比賽,幫助國家及社會發掘、培育音樂藝術領域的優
秀人才及涵育社會優質生活。 |
| 二、活動說明: |
1「行天宮菁音獎」音樂比賽包括鋼琴、弦樂、管樂。鋼琴、弦樂比賽與
管樂比賽(含銅管、木管)採隔年輪流舉行。而為鼓勵優秀學生能彼此
切磋才藝,以及新生代音樂家也有更多機會磨練藝術才華之機會,2006
「行天宮菁音獎」音樂比賽將增加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兩項比賽,
期藉由團隊合作成果,引領國內學子在音樂學習領域上有更多元化的發
展。
2自2000年起舉辦以來,「行天宮菁音獎」音樂比賽迄今己超過二千五百
位同學參賽,許多音樂新秀在比賽中脫穎而出,並陸續與國際樂壇接軌
,其中並有幾位表現優異的同學,在國際大賽中得到極為出色的成績;
這幾位「行天宮菁音獎」優勝者在世界各地的傑出表現,不僅被文建會
引為臺灣的榮耀,我們也同樣感到光采。
3「行天宮菁音獎」音樂比賽力求公開、公正與客觀;而這樣的堅持,亦
受到音樂界及社會各界的肯定,歷年來已邀請超過三百位音樂界專家擔
任評審,此外每年均邀請國際知名音樂教授專家擔任評審,主持為期三
至九天不等且完全免費的大師講座和音樂會,希望能幫助國內具有優質
潛力的優勝者,經由大師指點,開闊視野、更上層樓,未來在世界的音
樂舞台上發光;再者也藉由舉辦國際大師音樂會,讓愛好音樂的社會人
士,可以親炙大師的風采,提昇音樂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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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2005受邀主持大師講座音樂家名單如下: |
| 2001 |
美國鋼琴家John Perry、小提琴家James Buswell二位。 |
| 2002 |
俄國鋼琴家Rudolf Kehrer、Alexei Kornienko、Elena Saweljewa三位。 |
| 2003 |
旅美小提琴家曾耿元;美國小提琴家Yehonatan Berick、中提琴家YizhakSchotten、大提琴家Eugene Osadchy四位。 |
| 2004 |
法國鋼琴家Prof.Francois Killian、旅美小提琴家辛明峰、瑞士大提琴家簡碧青、中國中央音樂院鋼琴教授杜泰航四位。 |
| 2005 |
瑞典長笛音樂家Goran Marcusson、雙簧管音樂家Marten Larsson;德國低音管音樂家Helman Jung;美國單簧管音樂家范磊、薩克斯風音樂家Steven Jordheim
大西洋銅管五重奏Atlantic Brass Quintet-Hirofumi Noguchi,、Louis Hanzlik、Seth Orgel、John Faieta、John Manning共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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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比賽項目:共五項 |
1.鋼琴比賽
2.弦樂比賽A組(小提琴、中提琴)
3.弦樂比賽B組(大提琴、低音提琴)
4.鋼琴三重奏(鋼琴、小提琴、大提琴的組合)
5.弦樂四重奏(小提琴二位、中提琴、大提琴的組合) |
| 四、參加辦法: |
1.組別年齡:
少 年 組-民國80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青少年組-民國76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7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成 人 組-民國70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7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室 內 樂-民國61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7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2.參賽資格:
A 參賽者不限國籍,唯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B 參賽者組別認定依年齡限制中所載之出生期間為準,
獨奏比賽不得跨組。
C 參加獨奏比賽者,亦可參加室內樂比賽(鋼琴三重奏、
弦樂四重奏)。
D 曾獲得「行天宮菁音獎」全國音樂比賽優勝者歡迎再接再厲,
唯青少年組及
成人組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同一樂器項目、且同一組別。
E 參加室內樂比賽(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
限選擇其中一項。
F 參加室內樂比賽團隊,報名後不得要求或自行更換團員。
DEF三點,經查證屬實,得由主辦單位逕行取消參賽或錄取資格。 |
3.報名時間:
民國95年03月20日起,至04月14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報名地點:
105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303巷14弄4號(一律採通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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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報名須知: |
1. 請依參賽項目組別選擇報名表,簡章及報名表可至行天宮網站下載。報名表請務必填寫每位參賽者之完整資料及曲目等,各項報名資料請自行備份,不予退還。報名獨奏比賽請貼上近半年來2吋正面照片一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無「身分證」者以「戶口名簿」、外籍人士以「護照」替代。室內樂比賽每位團員請貼上近半年來2吋正面照片一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聯絡代表人須為參賽者之一。 |
2.不收報名費,但請繳交保證金(保證金不收現金),獨奏比賽每人新台幣1,500元整,室內樂比賽每團新台幣3,000元整,另外請附NT$25元郵票二張。 |
3.請購買郵局匯票,抬頭: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併同報名表及相關資料以掛號信,郵寄【105 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303巷14弄4號;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收】;左下角請註明比賽樂器、組別、姓名( 團隊聯絡代表人),一件一人(團隊)。 |
4.為了避免筆誤,增加作業困擾,敬請於填寫帳戶資料外,檢附保證金退款用參賽者本人(室內樂比賽團隊請檢附聯絡代表人)之銀行帳號封面影本,未提供者視同報名無效,原件退回。非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需自行負擔跨行匯費,主辦單位於轉帳時自動扣繳匯費30元。 |
5.報名表組別錯誤、曲目未填寫完整,或所附照片、身分證明、郵局匯票抬頭錯誤;退款用銀行帳號封面影本、NT$25元郵票兩張等必備資料不齊者,概以退件處理,恕不接受補件。 |
6.受理報名後,因故無法參賽,或是中途換人棄權(缺席)者,視為自動棄權,保證金概不退還。 |
7.保證金於決賽結束後一個月內無息退款;優勝者(團隊)須參加2006「行天宮菁音獎」頒獎暨音樂會受獎,保證金於頒獎後一個月內無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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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資格不符或資料填報不實者,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參賽資格,且沒收保證金;優勝者(團隊)事後被發現除取消得獎資格外,主辦單位並得索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及獎學金,因而產生之缺額不遞補。 |
| 六、比賽方式:採初賽、複賽、決賽三階段進行 |
1.三項獨奏比賽各組別報名參加未達15人不舉行比賽。(保證金無息退還)
2.二項室內樂比賽(鋼琴三重奏、弦樂四重奏)報名參加未達12團隊不舉行比賽。(保證金無息退還)
3.比賽出場次序:初賽由主辦單位事先代為公開抽籤(時間地點於行天宮網站公佈),複、決賽由參賽者( 團隊聯絡代表人)現場抽籤決定。除非因意外或其他特殊突發狀況,經主辦單位同意後,始得調整。
4.參賽者(團隊)請於各次賽程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上台時(含伴奏)唱名三次不到以棄權論;主辦單位保留更動各次賽程時間的權利及調整參賽者(團隊)出場序的決定,不得有異議。
5.室內樂比賽團隊報名後,不可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團員;違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
6.參賽者(團隊)於比賽期間不得與評審接觸或談話,違反者將取消比賽資格。
7.各組參加複賽的人數,不得超過該組實際參加初賽人數(團隊)的40﹪;各組參加決賽的人數至多9人(團隊)。
8.複、決賽成績公佈及賽程因時間緊湊,將於各組比賽全部結束後,統一時間於比賽現場公佈,並分發該場次參賽者(團隊)的評審『評語單』;主辦單位恕不接 受電話查詢成績,也不接受代領(寄)評語單之請求;各賽程『通知書』於比賽現場發給入圍者( 團隊聯絡代表人),敬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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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參賽曲目:指定曲、選定曲均不限版本,自選曲目依規定選曲,請至頁首下載。 |
1.比賽初、複、決賽各階段之曲目、樂章均不得重覆。
2.報名後所填具之曲目不可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如未依規定之曲目演奏或演奏曲目與報名表所填不符者均不予計分。
3.主辦單位提供鋼琴,參賽者須自備樂器或伴奏人員。獨奏者一律背譜演奏,視譜演奏者不予計分。
4.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5.比賽進行當中,評審團有權從中截斷或挑選特定段落聆聽,參賽者(團隊)不得異議。
6.比賽演奏時間限制將嚴格執行,評審將保留終止超時演奏的權利。
7.決賽時參賽者(團隊)須提供自選曲所使用之演奏譜一份供評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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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參賽日程:( 時間若有更動,請以主辦單位寄發之參賽通知書為準) |
1. 95年7月1日將於行天宮網站公佈賽程暨參賽者出場序;並以「掛號」寄出參賽者(團隊聯絡代表人)報到通知書,敬請確切注意個人通訊郵件,逾時參賽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
項 目 |
賽 程 |
時 間 |
地 點 |
| 鋼琴比賽 |
初、複賽 |
95.07.24-30 |
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敦化本館四樓禮堂
(台北市敦化北路120巷9號) |
| 決賽 |
95.08.16-17 |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音樂教育學系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
| 小、中提琴比賽 |
初、複賽 |
95.08.01-05 |
| 決賽 |
95.08.24 |
| 大、低音提琴比賽 |
初、複賽 |
95.08.07-11 |
| 決賽 |
95.08.25 |
室內樂比賽-
鋼琴三重奏
弦樂四重奏 |
初賽 |
95.08.14-15 |
| 複賽 |
95.08.21-22 |
| 決賽 |
9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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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評分方式: |
1.聘請國內外知名音樂家及教授組成評審團,初、複、決賽三階段評審不重覆。
2.比賽力求公開、公正與客觀,本年度有直系親屬參賽之音樂家或教授將不擔任該類組各次賽程評審、籌備(命題)委員或召集人。
3.弦樂獨奏比賽,兩種樂器同一獎項之組別,初、複賽分開評分,各樂器入圍人數,由評審團按實際參賽人數與演出水準裁量,不得異議。
4.複賽評分佔總成績30﹪;決賽評分佔總成績70﹪。
5.第一、二名(少年組為特優):評分在九十分以上,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
6.優等獎:評分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入圍獎: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7.參賽者須尊重評審團對各輪比賽之評分,比賽結果經評審團決定後不得更改,參賽者亦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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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獎勵辦法: |
1. 獨奏比賽(三項比賽各選出) |
少年組:
特優獎3名:頒發獎狀乙紙、獎學金5,000元
優等獎3名:頒發獎狀乙紙、獎學金3,000元
入圍獎3名:頒發獎狀乙紙
青少年組:
第一名1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獎學金25,000元
第二名2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獎學金20,000元
優等獎3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獎學金10,000元
入圍獎3名:頒發獎狀乙紙
成人組:
第一名1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獎學金30,000元
第二名2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獎學金25,000元
優等獎3名:頒發獎牌乙面、獎狀乙紙、獎學金10,000元
入圍獎3名:頒發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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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奏比賽優勝者機票補助:
青少年及成人組榮獲該項比賽第一及第二名者,如在國外求學,得憑居住地證明或學校在學證明、居住地或求學地往返台灣經濟艙機票乙張之收據,申請機票補助。
亞洲以外地區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亞洲地區新台幣壹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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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內樂比賽:(二項比賽各選出) |
第1名:頒發團體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紙、團體獎學金100,000元
第2名:頒發團體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紙、團體獎學金60,000元
優等獎3名:頒發團體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紙、團體獎學金20,000元
入圍獎3名:每人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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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團評選會議得視參賽者(團隊)水準,建議主辦單位調整獎項名額;主辦單位保有不頒發該獎項的權利。優勝者(團隊)名單於決賽結束後一週,於行天宮網站正式公佈。
◎優勝者(團隊)獎學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個人所得超過NT$13,333元者,由主辦單位代扣15%(外籍人士20﹪)稅金。
◎頒獎暨音樂會時間:9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間一天(週六)
地點:國父紀念館(暫定) |
| 十一、大師講座、音樂會:簡章、辦法五月中將會另行公佈, 敬請密切注意行天宮網址公告。 |
鋼 琴 |
大師講座 |
95.08.18-21 |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音樂教育學系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
大師音樂會 |
95.08.19-20 |
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敦化本館四樓禮堂
(台北市敦化北路120巷9號) |
弦 樂 |
大師講座 |
95.08.27-28 |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音樂教育學系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
大師音樂會 |
95.08.30 |
新舞臺(台北市松壽路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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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優勝者(團隊)演出: |
1.優勝者(團隊)須參加2006「行天宮菁音獎」頒獎暨音樂會,親自上台受獎(僑居國外參賽者可由父母或國內指導老師代表);若應主辦單位之邀在頒獎音樂會或大師音樂會中特別演出,將另外酌付酬勞。 |
2.獨奏比賽獲得少年組特優獎,青少年組及成人組第一、二名者,日後須義務性,由主辦單位安排於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敦化本館四樓禮堂演出,以回饋社會;少年組三個人搭配演出一場;青少年組及成人組兩個人搭配演出一場,每場90分鐘。
※活動時間:96年02月1日至97年3月30日。 |
3. 室內樂比賽獲獎團隊須義務性,由主辦單位安排在行天宮社區關懷的公益性活動中,或是配合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敦化本館四樓禮堂演出,獲得第一、二名兩個團 隊搭配演出一場,每場90分鐘(室內樂比賽團隊晉入決賽時,請繳交演出節目單一份,其中至少20鐘的台灣民謠或中外歌謠名曲)。
※活動時間:95年10月1日至96年1月31日。 |
4.參賽者及室內樂比賽全體團員本人請於報名表上親筆簽名,具結保證:若獲獎後不在期限內履行義務之公益性演出,視同違約,主辦單位得予追回參賽者(團隊)獎牌、獎狀及獎學金,不得異議。 |
5.室內樂比賽獲得第一、二名團隊,若導因於不可抗力事由(如受傷、重病、死亡),致履約演出須更換團員時,應第一優先以書面提出相關證明、遞補人選簡介資料,並經主辦單位同意後始得為之,同時不受本條第4項之規範。遞補人選演出酬勞費用,悉由該團隊自行負責。 |
十三、其他事項: |
1. 參賽者(團隊)在比賽全程及相關活動(大師講座、頒獎暨音樂會)期間,以及獲獎後履行的公益性演出之錄音.錄影.拍照(含表演人之肖像)等,因參與該活動 而完成之任何受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著作權概歸主辦單位所有並得自由運用,參賽者(團隊)不得請求任何報酬。非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於比賽會場 錄音、錄影,參賽者(團隊)不得異議。 |
2.參賽者(團隊)自參加本項比賽起(掛號郵寄之時),視同承認並遵守本比賽簡章上(含報名表)所列之各項規定。 |
3. 如有其他未詳細規定之事項及不可抗拒情事,主辦單位隨時增修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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